十二、委托合同
(一)委托人的權(quán)利義務
1.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
2.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3.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
4.有償?shù)奈泻贤,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5.無償?shù)奈泻贤,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quán)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受托人的權(quán)利義務
1.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
2.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jīng)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zhuǎn)委托。
3.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轉(zhuǎn)交給委托人。
(三)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chǎn)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jù)委托事務的性質(zhì)不宜終止的除外。
十三、行紀合同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mào)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一般由行紀人自行負擔。
(一)行紀人的權(quán)利義務
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jīng)委托人同意。未經(jīng)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fā)生效力。
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二)委托人的權(quán)利義務
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經(jīng)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jīng)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quán),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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