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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強化講義(16)

考試吧特整理了《中級經濟法》各章強化講義,幫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備戰(zhàn)201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本篇為第五章的內容。
第 1 頁:第一節(jié)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頁:第二節(jié) 合同的訂立
第 9 頁:第三節(jié) 合同的效力
第 14 頁:第四節(jié) 合同的履行
第 22 頁:第六節(jié)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 25 頁:第七節(jié)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 29 頁:第八節(jié) 違約責任
第 31 頁:第五節(jié) 合同的擔保
第 49 頁:第九節(jié) 具體合同

  【例題·簡答題】 甲企業(yè)向乙企業(yè)發(fā)出傳真定貨,該傳真列明了所需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 0日內報價。乙接受甲傳真中列明的條件并按時報價,也要求甲在1 0日內回復。甲按期復電同意其價格,并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乙在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按甲提出的條件發(fā)貨,甲收到后未提出異議,也未付貨款。后因市場發(fā)生變化,該貨物價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不能成立,故乙應盡快取回貨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見,要求其償付貨款。隨后,乙發(fā)現甲放棄其對關聯(lián)企業(yè)的到期債權,并向其關聯(lián)企業(yè)無償轉讓財產致使自己的貨款無法得到清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及《合同法》的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傳真訂貨、乙報價、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什么?

  【解析】甲傳真訂貨行為的性質屬于要約邀請。因該傳真欠缺價格條款,邀請乙報價,故不具有要約性質。

  乙報價行為的性質屬于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要約要具備二個條件:一是內容具體確定,二是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乙的報價因同意甲傳真中的其他條件,并通過報價使合同條款內容具體確定,約定回復日期則表明其將受報價的約束,已具備要約的全部要件。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性質屬于承諾。因其內容與要約一致,且于承諾期內做出。

  (2)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解析】買賣合同依法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甲乙雙方雖未按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乙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甲也接受,并未及時提出異議,所以合同成立。

  (3)對甲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種權利請求?對乙行使該權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規(guī)定?

  【解析】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銷權的請求,撤銷甲的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對撤銷權的時效,《合同法》規(guī)定,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

  要約撤回與撤銷的區(qū)別

  要約撤回 要約撤銷

  發(fā)生的時間 發(fā)生在要約生效之前 發(fā)生在要約生效之后

  對受要約人是否會造成損害 不會對受要約人產生損害 可能損害受要約人

  是否允許撤回或撤銷 允許撤回 允許撤銷,但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情形不得撤銷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

  締約過失責任 違約責任

  產生的時間不同 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之前 產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適用的范圍不同 適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 適用于有效合同

  賠償范圍不同 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 賠償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損失

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強化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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