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jié)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jié) 合同的訂立 |
第 9 頁:第三節(jié) 合同的效力 |
第 14 頁:第四節(jié) 合同的履行 |
第 22 頁:第六節(jié)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
第 25 頁:第七節(jié)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
第 29 頁:第八節(jié) 違約責任 |
第 31 頁:第五節(jié) 合同的擔保 |
第 49 頁:第九節(jié) 具體合同 |
第八節(jié) 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1.預期違約----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違約的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有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給付或者雙倍返還定金等。
(一)繼續(xù)履行
1.繼續(xù)履行合同既是為了實現合同目的,又是一種違約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3.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補救措施
采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措施,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過提存履行債務、行使擔保債權等補救措施。
(三)賠償損失
1.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3.賠償損失的方式有三種:
(1)恢復原狀,即回復到損害發(fā)生前的原狀;
(2)金錢賠償,是賠償損失的主要方式,需加付利息;
(3)代物賠償,即以其他財產替代賠償。
(四)支付違約金
1.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
2.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之分。對違約金的約定是一種合同關系,違約金的標的物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3.違約金是對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行為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經濟補償手段,不論違約的當事人一方是否已給對方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
4.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5.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五)給付或者雙倍返還定金
1.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舉例】甲公司為履行合同而向乙支付一筆200萬元定金,當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時,這200萬元定金可以抵作合同的價款。
2.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由于二者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具有共性而不能并用。
4.當事人執(zhí)行定金條款后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害的,仍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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