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匯總:201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講義匯總
第九節(jié) 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一、公司發(fā)起人、股東的法律責任
1.違反《公司法》規(guī)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憶提示】罰款比例均為5%-15%。
二、公司的法律責任
1.公司違反《公司法》規(guī)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公司不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shù)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20萬元以下的罰款。
4.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说�,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5.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7.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yè)的,或者開業(yè)后自行停業(yè)連續(xù)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三、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的法律責任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yè)、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yè)、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特別提示】注意責任范圍:過錯推定、在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例題·案例分析題】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資設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公司)。公司未設董事會,僅設丙為執(zhí)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與戊訂立合同,約定將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權以2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戊。甲于同日分別向乙、丙、丁發(fā)出擬轉讓股權給戊的通知書。乙、丙分別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復,均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購買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權。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項股權轉讓事項作出任何答復。戊在對公司進行調查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乙在公司設立時以機器設備折合30萬元用于出資,而該機器設備當時的實際價值僅為10萬元。公司股東會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潤分配作出決議,決定將公司在該年度獲得的可分配利潤68萬元全部用于分紅,并在4月底之前實施完畢。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紅利潤,在沒有告知公司任何機構和人員的情況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實施分紅決議。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回答下列問題:
(1)丁未作答復將產生何種法律效果?并說明理由。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受讓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權,應當如何處理?
(3)如果乙出資不實的行為屬實,應當如何處理?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丁未做答復視為同意轉讓。根據規(guī)定,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2)乙、丙均主張優(yōu)先權時,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3)對乙出資不實的行為,應當由乙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甲、丙、丁承擔連帶責任。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符合法律程序。根據規(guī)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總結】本章是本科目最重要的章節(jié)之一,在每年考試中所占比重很大,同時,涉及的知識點比較多,需要記憶的知識點也比較多,考查的要求有簡單記憶和理解運用兩個層次,本章屬于投資大、收益大的章節(jié),應當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記憶時要注意在理解的基礎上去記憶,并充分運用一些記憶的小竅門,概況總結為簡短易記的關鍵詞,這樣去背誦,記憶量并不算大。本章出題重點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制度、公司分立合并增資減資、利潤分配以及公司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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