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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強化講義(16)

考試吧特整理了《中級經濟法》各章強化講義,幫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備戰(zhàn)201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本篇為第五章的內容。
第 1 頁:第一節(jié)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頁:第二節(jié) 合同的訂立
第 9 頁:第三節(jié) 合同的效力
第 14 頁:第四節(jié) 合同的履行
第 22 頁:第六節(jié)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 25 頁:第七節(jié)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 29 頁:第八節(jié) 違約責任
第 31 頁:第五節(jié) 合同的擔保
第 49 頁:第九節(jié) 具體合同

  三、違約責任的免除

  《合同法》規(guī)定了三種免責事由:法定事由、免責條款、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

  (一)法定事由

  1.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3.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有效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失;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和理由;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關的證明,證明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

  (二)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出現(xiàn)一定的事由或條件時,可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注意免責條款無效的情況)

  (三)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

  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以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如《合同法》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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