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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強化講義(16)

考試吧特整理了《中級經(jīng)濟法》各章強化講義,幫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備戰(zhàn)201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本篇為第五章的內容。
第 1 頁:第一節(jié)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頁:第二節(jié) 合同的訂立
第 9 頁:第三節(jié) 合同的效力
第 14 頁:第四節(jié) 合同的履行
第 22 頁:第六節(jié)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 25 頁:第七節(jié)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 29 頁:第八節(jié) 違約責任
第 31 頁:第五節(jié) 合同的擔保
第 49 頁:第九節(jié) 具體合同

  (三)債務相互抵銷

  1.債務相互抵銷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各方相互充抵債務,而使各自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1)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

  (2)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3)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下列債務不能抵銷:

  (1)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有些合同不實際履行就不能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如債務標的為勞務的合同,如咨詢、培訓、醫(yī)療合同。

  (2)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

  (3)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chǎn)生的債務。

  【舉例】A欠B10萬元,A無法清償,后B想方設法采取侵權的方式侵害了A的權益,例如把A打傷或對A實施人身侵犯等,然后跟A說之前欠的10萬元就這樣兩清了。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這是不可以抵銷的情形。

  (4)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如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chǎn),當事人已無處分權,不能用來抵銷債務。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終止合同的制度。

  【舉例】甲為了履行合同義務將貨物運送到債權人乙處進行交付,但乙下落不明也無法查找,為了消滅債務,終止合同,甲可以將該批貨物交給乙地當?shù)氐奶岽鏅C關,該提存機關可以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也可以是公證機關,交給提存機關后,視為甲已經(jīng)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義務。

  《合同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指債務人依照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有能力也有義務領受標的物,卻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受。如:在倉儲合同中,存儲期屆滿,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保管人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貨物后,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該貨物。

  (2)債權人下落不明。包括債權人失蹤,其財產(chǎn)尚無人代管、債權人不清、地址不詳、無法查找等。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如《擔保法》規(guī)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注意事項:

  (1)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2)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3)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提示】原物是能夠帶來經(jīng)濟利益的物。孳息是原物帶來的經(jīng)濟利益,分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產(chǎn)生的收益,例如:房屋產(chǎn)生的房租、存款產(chǎn)生的利息、股權得到的紅利等。果樹上結的果子則屬于自然孳息。

  (4)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5)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6)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7)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例題·簡答題】甲向乙定制了一套西服,并預先支付了價款,但西服做好后,甲遲遲不來取,乙無法找到甲向其交付定貨,于是半年后乙將該套西服變賣,將所得價款扣除了報酬和保管費用后,以甲的名義存入了銀行。乙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是否合法?

  『正確答案』乙的行為屬于依法將標的物提存,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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