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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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考答案
1.答案提示
所謂行政問責制,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jiān)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在我國,建立和完善行政問責制可以達到整肅吏治、破除官本位的目的;有利于完善干部選拔機制;有助于建立廉潔、高效、責任政府,是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2.答案提示
現在有的地方官員,因某一事故被問責,雖然“引咎辭職”或被撤職,但很快又復出,而復出的程序又不公開。群眾對此意見很大。在我國現行的公務員法和配套性法規(guī)中,對這一問題早有規(guī)定。公務員被免職,在有些情況下終身不得錄用;但在有些情況下,可以被重新起用。這樣的制度設計既不是一棍子打死,同時也可防止政府官員“問責制”流于形式。
因此,我認為對問責官員要區(qū)別對待,明確職責。建立合理的具體的復出機制。設立透明的程序,特別是通過群眾選舉的方式。對于主動引咎辭職的領導干部,應該建立跟蹤機制,對進步較快、在新的崗位上做出成績的,可根據相關程序公示后提拔使用,這樣才能真正建立“能下能上”的用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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