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邀請的關系
【合同法】第十四條 【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如標價陳列、自動售貨機都屬于要約)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合同法】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
(以商業(yè)廣告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發(fā)出要約,要約的生效采完成主義,而一般向特定人發(fā)出要約的生效采到達主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要約一般為口頭或書面形式,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是行為,口頭形式一般表現為聲音(啞語例外),書面形式一般表現為視覺文字(盲文例外)
【合同法】第十六條 【要約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合同法】第二十條 【要約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2.撤回(尚未生效的要約)
【合同法】第十七條 【要約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3.撤銷(已經生效的要約)
【合同法】第十八條 【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合同法】第十九條 【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4.關于懸賞廣告與要約交錯(交叉要約)
(1)懸賞廣告是要約還是單方行為在理論上有爭議,司法考試一般不會考。
按隋彭生的意思:大綱把懸賞廣告安排在合同部分,意味著大綱認為是要約
(2)【摘自民法62講】所謂交叉要約,是指訂約當事人采取非直接對話的方式,相互不約而同地向對方發(fā)出了相同內容的要約。對于交叉要約能否成立合同,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交叉要約本身并不能成立合同,因為雙方都是向對方發(fā)出要約,只有當對方正式表示接受時,雙方意思表示方達成一致。所以,即使在交又要約的場合,雙方也可以拒絕對方所發(fā)出的要約。另一種觀點認為,既然雙方已經表示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可以推定雙方已經作出了承諾。一般認為,從鼓勵交易的需要出發(fā),可以認定雙方已經達成了合意。筆者從后說。當然,交叉要約能夠成立合同,是以雙方意思表示在內容上完全一致且意思表示已經到達了對方為前提的。
5.承諾合格:人、期限、內容
如果要約是發(fā)給特定人的,承諾人只能是該特定人,任何第三人的承諾視為要約
如果要約是發(fā)給不特定人的,符合條件的每個人都可以承諾
可以行為的方式承諾(承諾的意思實現)
【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承諾的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承諾期限的起算】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合同法】第二十八條 【超期的承諾――遲發(fā)遲到】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遲到的承諾――未遲發(fā)的遲到】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合同法】第三十條 【承諾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承諾內容的非實質性變更】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6.承諾生效及其適用范圍
【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的效力】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指諾成合同,如果是實踐性合同,還要加上標的物的交付,合同才能成立;而一般要式即書面形式的合同,要雙方簽字蓋章時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承諾生效的時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合同法】第二十七條 【承諾的撤回】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承諾不能撤銷)
兩種競爭性締約程序:
、僬袠斯媸且s邀請、三人以上才能投標,投標是要約、決標是承諾,發(fā)出中標通知書是送達承諾;
、谂馁u公告屬于要約邀請、出價是要約、賣定是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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