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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基礎講義:第8章(4)

考試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基礎講義”,幫助考生夯實基礎,扎實鞏固各章知識點,充分備考。

  查看匯總:2012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基礎講義匯總

  第四節(jié) 擔保物權制度

  一、擔保物權的基本理論

  (一)擔保物權概述

  擔保物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chǎn)優(yōu)先受償權利的他物權。

  (二)擔保物權的特性

  1.從屬性

  擔保物權的設立目的就是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故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

  (1)原則上擔保物權的設立,以主債權存在為前提(最高額抵押等屬于例外情形)。

  (2)擔保物權不能與主債權分離,單獨作為權利質(zhì)權的客體。

  (3)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也歸于消滅。不過主債權部分消滅時,基于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特性,擔保物權并不部分消滅。

  2.不可分性

  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是指擔保物的全部擔保債權的各部分以及擔保物的各部分擔保債權的全部。

  (1)在所擔保的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擔保權人可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債權部分消滅,債權人仍就未清償部分的債權對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

  【舉例】主債權是100萬元,債務人僅能清償50萬元,抵押物仍是全部,即剩余未受償?shù)?0萬債權仍就抵押物全部來優(yōu)先受償。

  (2)擔保物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全部。

  舉例:某電視臺以主樓和配樓共同抵押向銀行貸款,配樓失火燒毀,主樓擔保債權全部。

  3.物上代位性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chǎn)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注意:所謂“代位”有兩種,一是人的代位,如合同的保全中債權人行使的代位權;二是這里的物上代位,指一物取代另一物的位置。

  【考題·單選題】甲向乙借款,并以本人所有的一件古董花瓶設定質(zhì)押擔保,甲為此就該花瓶購買了一份財產(chǎn)意外損失險。在乙保管花瓶期間,花瓶毀于泥石流。如果甲沒有按時還款,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9年試題·新)

  A.乙可以就保險金優(yōu)先受償

  B.乙可以要求以保險金受償,但是并不優(yōu)先于甲的其他債權人

  C.泥石流屬于不可抗力事件,甲可以不償還乙的借款

  D.乙應當賠償甲花瓶滅失的損失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根據(jù)規(guī)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chǎn)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

  二、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與特征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zhuǎn)移對財產(chǎn)的占有,將該財產(chǎn)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抵押中提供財產(chǎn)擔保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chǎn)為抵押物。

  【舉例】甲與乙簽訂了抵押合同,約定甲以自己的財產(chǎn)向乙提供抵押。此時乙作為抵押權人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即:當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甲不能履行債務時,乙有權將抵押財產(chǎn)拍賣、變賣,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具有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由于抵押權的設定不需要移轉(zhuǎn)占有,因此,抵押權的設定不能采用占有移轉(zhuǎn)的公示方法,而必須采用登記或其他方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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