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同伴未能及時趕上火車,為了延緩發(fā)車,兩名乘客竟然強行堵住動車車門。因為此變故,一趟動車在漢口火車站滯留了半個多小時,而車上近200名準備到武漢站換乘高鐵的乘客,不得不臨時改簽。
知道準點發(fā)車是鐵定的規(guī)則,但為了“幫助”同伴趕上車,就選擇了破壞規(guī)則。我猜想,當(dāng)事人可能知道踐踏規(guī)則是錯誤的,但似乎不知道這樣做的后果,所以這群人被勸回車廂后,仍然態(tài)度惡劣。新聞?wù)f,直到他們發(fā)現(xiàn)犯了眾怒,才漸漸“低調(diào)”下來。
乘客們有足夠的理由憤怒。為了兩個人的“方便”和“舒服”,犧牲了大多數(shù)人的不方便和不舒服,這是多自私的選擇。畢竟,遲到誤車是因為個體過失造成,為了“彌補”個人過失,讓整趟車的人不能準時乘車出行,這樣的做法無論如何讓人不能接受。
所以,肇事者看到了那一雙雙憤怒的眼睛。他們明顯忘記了一個事實,很多時候,規(guī)則是為了均衡公眾的利益而設(shè),可不是漂亮的生活裝飾品。踐踏和破壞大多數(shù)人的利益,注定會激起眾怒。此番事件中,不得不說,被延誤的200多人真的很有素質(zhì),對如此蠻橫不講理的兩個“奇葩”只是“激烈地爭吵”。
讓人不解的是,對如此行徑,警察只是對他們進行了批評教育,而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依法應(yīng)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兩名男子的“堵門”行為有沒有影響其他動車的運行無從得知,但影響了整列車晚點,200名乘客改簽已是不爭的事實,如此惡劣的行為,為什么不按照上述規(guī)定處罰?如果這樣的行為都能批評教育了事,那今后會不會有更多自私、魯莽的人“照方抓藥”?那樣的話,公共交通秩序和公眾出行安全乃至公共利益還有保障可言嗎?
現(xiàn)實中,當(dāng)你準備踐踏規(guī)則時,想想背后那些憤怒的眼睛。奉勸一些人,三思后行,因為不是每一次都能這么幸運,幸運地遇上一群忠厚老實的“受害者”和“包容寬松”的執(zhí)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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