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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預習講義(5)

2011年會計職稱考試預計將于5月14至15日舉行,考試吧提供了“2011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預習講義”,更多資料請訪問考試吧會計職稱考試網(wǎng)(1glr.cn/zige/kuaiji/)。
第 1 頁:第一節(jié)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2 頁:第二節(jié) 合同的訂立
第 6 頁:第三節(jié) 合同的效力
第 10 頁:第四節(jié) 合同的履行
第 14 頁:第五節(jié) 合同的擔保
第 23 頁:第六節(jié) 合同的變更和轉(zhuǎn)讓
第 25 頁:第七節(jié)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第 27 頁:第八節(jié) 違約責任
第 28 頁:第九節(jié) 具體合同

  第五節(jié) 合同的擔保

  一、合同擔保概述(2010年新增)(★★★)(P229)

  1、反擔保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zhì)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質(zhì)押。

  【解釋】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

  2、同一債權上數(shù)個擔保物權并存時,債權人放棄(主)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其他擔保人在放棄權利的范圍內(nèi)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

  3、訴訟

  (1)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jù)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2)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4)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訴訟,債權人提起反訴的,保證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5)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擔保物權時,債務人和擔保人應當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6)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當事人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債務人與保證人、抵押人或者出質(zhì)人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4、擔保合同的無效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guī)定,未經(jīng)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chǎn)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相關鏈接】(1)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2)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jīng)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shù)通過。

  5、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P230)

  【解釋】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

 、賯鶛嗳藷o過錯的,由債務人和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趥鶛嗳、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2。

  (2)主合同無效導致?lián):贤瑹o效

  ①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②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3。

  【例題·單選題】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下列有關承擔民事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B、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C、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

  D、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答案】C

  (3)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nèi),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4)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5)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相關鏈接1】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相關鏈接2】合伙企業(yè)對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企業(yè)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yè)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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