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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專題講義(5)

2011年會計職稱考試預計將于5月14至15日舉行,考試吧提供了“2011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專題講義(2010版)”,更多資料請訪問考試吧會計職稱考試網(1glr.cn/zige/kuaiji/)。
第 1 頁:第一節(jié) 房產稅法律制度
第 3 頁:第二節(jié) 契稅法律制度
第 4 頁:第三節(jié) 車船稅法律制度
第 5 頁:第四節(jié)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第 8 頁:第五節(jié) 印花稅法律制度
第 11 頁:第六節(jié) 資源稅法律制度
第 12 頁:第七節(jié) 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

  五.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了解)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產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之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4.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二)納稅地點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qū)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自治區(qū)、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三)納稅期限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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