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 試
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jù)公務員應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第二十四條 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yè)科目。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jù)需要設置筆試科目、制定考試大綱并予公布。
筆試科目試卷命制及全省筆試考務工作的組織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考試機構負責。
第二十五條 筆試結束后,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tǒng)一劃定合格分數(shù)線,招錄機關按照招考公告的規(guī)定,在筆試合格人員中,根據(jù)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并公布面試人選。
面試前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組織招錄機關對面試人選進行報考資格復審。招錄機關按招考職位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對面試人選提交報名申請材料的證件(證明)原件進行審查,復審不合格的,由招錄機關取消其面試資格。面試人選不按規(guī)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的,視為放棄面試資格。
第二十六條 面試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也可以委托招錄機關或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面試應當組成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由具有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每個組不少于7名成員。面試考官資格的認定與管理,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
面試的內容和方法,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面試成績應在面試結束后當場告知本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按特殊職位公務員錄用方法錄用:
(一)因職位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不宜公開招考的;
(二)因職位特殊需要專門測試其技能水平的;
(三)因職位所需專業(yè)特殊難以形成競爭的。
特殊職位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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