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y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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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申論熱點:立法扣工資做慈善行得通嗎
日前,全國人大代表、中華慈善總會榮譽副會長周森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慈善立法勢在必行。他提出,“每個人的工資,必須要有一筆錢進行慈善公益,就像現(xiàn)在納稅一樣!(3月5日《廣州日報》)
慈善,是道德層面的;而納稅是法律層面的。一個人做慈善,應(yīng)該是自愿的,而不是被強制的;而納不納稅,就由不得他自己了,正如西諺所說“死亡和稅收是人生難以避免的兩件事情”。
立法扣工資做慈善,將道德層面的“軟約束”上升到法律層面的“硬約束”,將本應(yīng)該是“自愿”的行為變成“強制”的措施,顯然是不妥的。這樣會使慈善異化變味,甚至為此背上“搶錢”的惡名。
雖然慈善和稅收都具有“公益性”,但二者在調(diào)節(jié)社會關(guān)系上的地位和作用是有很大區(qū)別的。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為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zhuǎn)提供強有力保障的同時,還將通過再分配的方式,大量用于社會公共服務(wù)和民生改善的投入,包括扶持欠發(fā)達地區(qū)的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以縮小地區(qū)、城鄉(xiāng)、貧富差距。而慈善則只能作為一種社會“補充”,救濟特困群體?梢,慈善不能與納稅相提并論,倘若立法扣工資強制人們做慈善,豈不是在稅上加捐,存在重復征稅之嫌嗎?
筆者認為,為慈善立法不是要將做慈善由自愿行為上升到必須要履行的義務(wù),而是要建立善款善物的管理規(guī)范和監(jiān)督機制,嚴防善款善物被濫用甚至揮霍浪費,明確濫用、揮霍善款善物的法律責任,提高其使用效率,把善款善物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和人群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