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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公安工作的特點
問題:公安的工作特點
1、 整體特點
(1)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在(履行職責、行使職能和完成安全保衛(wèi)任務)的過程中形成了鮮明的特點。而認識這些特點,是有著重要的意義的:第一,提高公安工作的社會地位;第二,提高公安機關的戰(zhàn)斗力;第三,增強人民警察的光榮感和自豪感;第四,增進人民群眾對人民警察的理解。
(2)公安工作,在整體上表現出來的特點有:(階級性與社會性相結合,隱蔽性與公開性相結合,打擊與保護相結合,強制性與教育性相結合,集中性與分散性相結合,政策性與法律性相結合)。
一、階級性與社會性相結合
階級性,是指(警察與國家一致)的特點。這是各國警察的共有特點,我國公安工作也不例外。它要求,警察(必須與國體一致,與政體一致,與國家意志一致),成為國家忠誠的(統(tǒng)治與管理工具)。而在我國,警察必須與(中國共產黨)保持一致,即(必須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相一致,與國家的政策、法律相一致)。
社會性,是指公安工作(與社會的聯(lián)系是緊密而廣泛的)。它涉及了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直接關系到了千家萬戶乃至每個人。
二、隱蔽性與公開性相結合
公安工作的這個特點,是由(工作對象的隱蔽性和公開性)決定的。
其原因在于:第一,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有的是隱蔽的,有的是公開進行的,所以,公安機關就要有針對性地將秘密工作和公開工作結合起來;第二,為了廣泛發(fā)動人民群眾同違法犯罪作斗爭,同時為了震懾犯罪分子,公安機關除了做好秘密工作外,還需要進行大量的公開工作;第三,除了同違法犯罪作斗爭之外,公安機關還擔負著大量的社會管理工作,這就表明這些管理工作不但不能秘密進行,反而還要廣泛的宣傳,實行警務公開,從而贏得人民群眾的支持。
秘密工作,是指(為了不讓對方察覺或了解意圖),而采取的(秘密手段、措施)開展的工作;公開工作,是指(直接以公安機關的名義和人民警察的身份),采取(讓對方了解、認識直至使對方配合的方法和措施)開展的工作。
秘密工作和公開工作是相輔相成的。一方面,秘密工作(需要公開工作做掩護),秘密工作(寓于公開工作之中);另一方面,公開工作(需要秘密工作作后盾),并且(為秘密工作創(chuàng)造條件)。
三、打擊與保護相結合
公安工作的這個特點,是由(公安工作的對象)決定的。
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對于偵查破案、拘留逮捕、審訊、處置突發(fā)暴力事件、制裁違法犯罪等工作,主要的對策就是(以強制力進行打擊);另一方面,對于警衛(wèi)守護、巡邏執(zhí)勤等工作,主要的對策就是(保護)。
打擊與保護,兩者是緊密聯(lián)系、相互依存、相互滲透、互為前提的。一方面,打擊中(包含著警戒預防,使人不敢以身試法);另一方面,保護中(包含著消除造成違法犯罪的消極因素)。當然,有些對策本身(既有打擊又有保護)的雙重作用,如治安管理措施。
四、強制性與教育性相結合
一方面,公安工作是以警察的實力即(武裝的、特殊的手段)作保障,具有鮮明的強制性;另一方面,公安工作大量的、經常性的工作主要是(教育),這不僅是針對(人民群眾)而言的,就是在對(違法犯罪分子)實施打擊的同時,(也要實行教育),從而促使他們悔過自新,重新做人。
五、集中性與分散性相結合
公安工作的集中性,就是它的(統(tǒng)一性)。它要求:第一,在服從國家意志、實行宏觀決策、領導與指揮等方面高度集中;第二,在戰(zhàn)略戰(zhàn)役的部署與實施上,在法制與政策的結合上,在多部門橫向警務協(xié)作上要高度統(tǒng)一。
由于(犯罪分子是在不同時空出現的),這就決定了公安工作的分散性。對于(高度分散的、隱蔽的,又不斷衍生的)犯罪分子,不宜采用大兵團作戰(zhàn),而宜分散地(對案件各個偵破,將犯罪分子逐一制服)。
集中性與分散性是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第一,越有分散性,越要求步調一致、統(tǒng)一指揮、統(tǒng)一行動;第二,高度集中的部署又必須通過分散的行動去實現;第三,要防止只強調一個方面而忽視另一個方面的片面觀點。
六、政策性與法律性相結合
人民警察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必須(堅定地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政策,特別是關于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同時又必須(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政策是法律的(靈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據);另一方面,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條文化、規(guī)范化)。所以,(執(zhí)行政策和執(zhí)行法律是一致的)。
2、 專業(yè)工作的特點
(1)公安專業(yè)工作的特點,包括:(復雜性、艱苦性、危險性和易腐蝕性)。
(2)專業(yè)工作涉及到的四個特點,將逐一介紹:
一、復雜性
這個特點是由(公安工作面臨的形勢和工作對象的復雜性)決定的。具體地說就是:第一,西方敵對勢力繼續(xù)對我國實施西化、分化、弱化的政治圖謀,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機會對我國進行滲透、破壞活動;第二,顛覆與反顛覆、分裂與反分裂的斗爭復雜尖銳;第三,在國際反華勢力的支持、鼓動下,境內外的敵對分子加緊活動;第四,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fā)的群體性事件已經成為嚴重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突出問題;第五,在我國目前所處的體制轉軌的特定歷史時期,誘發(fā)、滋生犯罪的各種消極因素大量存在,治安問題的壓力不斷增大,刑事犯罪不僅數量增多,而且危害加劇。
二、艱苦性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由于(對敵斗爭的復雜性),常常需要人民警察(連續(xù)作戰(zhàn),超負荷工作);另一方面,(不良的自然環(huán)境和執(zhí)法環(huán)境)也常常給人民警察執(zhí)行公務帶來諸多困難。
三、危險性
原因有兩方面:一方面,人民警察在工作中往往(處于對抗性矛盾的第一線),經常同犯罪分子(進行面對面的斗爭);第二,在(同惡性災害事故的斗爭)中,人民警察也常常面臨著巨大的危險。
四、易腐蝕性
原因有兩方面:一方面,人民警察手中的(權力如果得不到有效地制約,行使職權的活動得不到有效的監(jiān)督,執(zhí)法活動不能依法進行),那么就會容易滋生以權謀私、貪贓枉法、包庇放縱罪犯等消極腐敗現象;另一方面,人民警察在工作中(經常會接觸到社會的陰暗面和丑惡現象),一些違法犯罪人員常常會用(金錢、物質、美色)等各種手段進行腐蝕拉攏,并(在公安隊伍中尋找他們的代理人或者保護傘),而這些行為對人民警察的腐蝕性是極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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