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富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華公司)為上市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yè),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各年企業(yè)所得稅稅率均為25%,按凈利潤的10%計提盈余公積。20×8年度的財務報告于20×9年1月10日編制完成,批準報出日為20×9年4月20日,20×8年度的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于20×9年5月31日完成。富華公司20×9年1月1日至4月20日發(fā)生如下會計事項:(1)1月20日,因企業(yè)管理不善引起意外火災一場,造成公司生產車間某設備被燒毀。根據會計記錄,被毀設備的賬面原值為200萬元,預計可使用年限為5年(與稅法相同),自20×6年12月投入使用,按雙倍余額遞減法(稅法規(guī)定為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凈殘值率為10%(與稅法相同),未計提減值準備;馂脑斐傻膿p失,保險公司同意給予70萬元的賠款,其余損失(不考慮被毀設備清理費用和殘值收入)由企業(yè)自負。假設稅法對該項財產損失允許稅前扣除。(2)1月25日,收到退貨一批,該批退貨系20×8年11月銷售給甲企業(yè)的某產品,銷售收入25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42.5萬元。結轉的產品銷售成本200萬元,此項銷售收入已在銷售當月確認,但貨款和稅款于當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 20×8年年末公司對應收甲企業(yè)賬款按5%計提壞賬準備。退回的產品已驗收入庫。不考慮相關運雜費及其他費用。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計提的壞賬準備不得稅前扣除 (3)1月31日,公司發(fā)現(xiàn)在上年度有一項無形資產開發(fā)已經失敗,但其“研發(fā)支出(資本化支出)”的余額20萬元在年末尚未轉出。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為開發(fā)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fā)生的研究開發(fā)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guī)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fā)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4)2月1日,董事會決定自1月1日起將對乙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該項投資的基本情況是:富華公司于20×6年1月1日對乙公司投資900萬元,持有乙公司30%的股權,對乙公司有重大影響,但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于20×7、20×8年從乙公司分得現(xiàn)金股利20萬元和15萬元。根據有關資料,乙公司于20×6年1月1日由富華公司等三方共同出資設立,資本總額即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從20×6年至20×8年,乙公司股東權益變動除凈利潤因素外,無其他變動事項;乙公司20×6年、20×7、20×8年三年實現(xiàn)的凈利潤分別為200萬元、100萬元和150萬元,乙公司適用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 (5)2月18日,收到法院一審判決書,判決富華公司在一訴訟案件中敗訴并需賠付M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案件基本情況是:富華公司在20×8年10月與M公司簽訂了一項當年11月底前履行的供銷合同,由于富華公司未能按合同供貨致使M公司發(fā)生重大經濟損失,M公司于20×8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此項訴訟至20×8年12月31日未決,富華公司確認預計負債30萬元。富華公司對法院判決不再上訴,并于3天后如數支付了賠款。假設稅法對該項賠償損失允許稅前扣除。 要求: (1)上述事項中,哪些事項屬于調整事項,標明序號即可。(2)對調整事項,編制調整分錄,合并編制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和調整“盈余公積”的會計分錄。(3)填列甲公司20×8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相關項目調整表中各項目的調整金額(調增數以“+”表示,調減數以“-”表示)。
(“應交稅費”科目要求寫出明細科目及專欄名稱,“利潤分配”科目要求寫出明細科目,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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