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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冊會計師《稅法》章節(jié)知識點:第15章

第 1 頁:第一節(jié) 稅務行政處罰
第 2 頁:第二節(jié) 稅務行政復議
第 3 頁:第三節(jié) 稅務行政訴訟

第三節(jié) 稅務行政訴訟

  稅務行政訴訟制度:

  稅務行政訴訟以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為前提,這是稅務行政訴訟與其他行政訴訟活動的根本區(qū)別,具體體現(xiàn)在:

  (1)被告必須是稅務機關,或經(jīng)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行使稅務行政管理權的組織,而不是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

  (2)稅務行政訴訟解決的爭議發(fā)生在稅務行政管理過程中。

  (3)因稅款征納問題發(fā)生的爭議,當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經(jīng)稅務行政復議程序,即復議前置。

  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

  (2)合法性審查原則

  (3)不適用調解原則

  (4)起訴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

  (5)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

  (6)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shù)脑瓌t

  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

  (1)級別管轄

  (2)地域管轄

  (3)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及管轄權的轉移三種情況

  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復議前置):

 、僬魇斩惪睢⒓邮諟{金;

 、诳劾U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作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征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倭P款;

  ②沒收違法所得;

 、弁V钩隹谕硕悪;

 、苁绽U發(fā)票和暫停供應發(fā)票。

  (4)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贂嫱ㄖy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

  ②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

  (6)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①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

 、谂馁u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抵繳稅款。

  (7)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fā)稅務

  登記證和發(fā)售發(fā)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fā)、發(fā)售或者不予答復的行為。

  (8)稅務機關的復議行為:

  ①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

 、谄谙迣脻M,稅務機關不予答復。

  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1)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

  在稅務行政訴訟等行政訴訟中,起訴權是單向性的權利,稅務機關不享有起訴權,只有應訴權,即稅務機關只能作為被告;與民事訴訟不同,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不能反訴。

  (2)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jīng)過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nèi)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務行政訴訟的判決:

  (1)維持判決;(2)撤銷判決;(3)履行判決;(4)變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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