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匯總:2012年注冊會計師《稅法》基礎講義匯總
第五節(jié)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應納稅額,應該等于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售額×適用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一、銷項稅額的計算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或提供應稅勞務收入和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其計算方法為:
銷項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
(一)銷售額的確定
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承受應稅勞務也視為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nèi):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①承運部門的運費發(fā)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诩{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儆蓢鴦赵夯蛘哓斦颗鷾试O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谑杖r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jù);
、鬯湛铐椚~上繳財政。
(4)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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