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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集團財務報表審計中的責任設定和注冊會計師的目標
一、集團財務報表審計中的責任設定 |
關注模式一: 集團項目組對整個集團財務報表審計工作及審計意見負全部責任,這一責任不因利用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工作而減輕; 盡管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基于集團審計目的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zhí)行相關工作,并對所有發(fā)現(xiàn)的問題、得出的結(jié)論或形成的意見負責,集團項目合伙人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仍對集團審計意見負有責任。 關注: 注冊會計師對集團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不應提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除非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 如果因未能就組成部分財務信息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導致集團項目組在對集團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中發(fā)表非無保留意見,集團項目組需要在導致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段中說明不能獲取充分、適當審計證據(jù)的原因,除非法律法規(guī)要求在審計報告中提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并且這樣做對充分說明情況是必要的,否則不應提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 |
二、注冊會計師的目標 |
1.確定是否擔任集團審計的注冊會計師; 2.如果擔任集團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就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zhí)行工作的范圍、時間安排和發(fā)現(xiàn)的問題,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進行清晰的溝通;針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和合并過程,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以對集團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發(fā)表審計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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