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 法律行為制度
一、法律行為理論
(一)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1.概念
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法律行為是法律關系的變動原因,是法律事實的一種。
2.特征
(1)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主體將意欲達到某種預期法律后果的內在意思表現于外部的行為。
、 如果行為人僅有內在意思而不表現于外,則不構成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當然不能成立。
② 行為人表現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內在意思的真實反映,則表明該意思表示有瑕疵,法律行為原則上亦不能生效。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也是法律行為與非表意行為,如事實行為等相區(qū)別的重要標志。
(2)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為目的。這一特征表明法律行為是行為人的自覺自愿行為,而不受脅迫、受欺詐的行為,否則,就達不到行為人的目的。這也是衡量法律行為法律效果的基本依據,如侵權行為往往會導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卻是與行為人的預期目的相背的。
(3)是合法行為。法律行為只有在內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違背法律的規(guī)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也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后果,否則,該行為不僅不會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后果,而且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不屬于法律行為的有( )。
A.小張給自己制訂了復習《經濟法》的計劃
B.小李向同學表示要參加《經濟法》考試
C.小王報名參加了某網!督洕ā返恼n程學習
D.小趙請老師解答一道《經濟法》的考題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本題中,選項A的情況不會產生任何“法律后果”,所以這不具有“意思表示”的效果,不是“法律行為”;選項B和選項D不是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為目的。
3.民事行為
民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能夠發(fā)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表意行為。
(1)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不強調行為的合法性,因此并非一切民事行為都是民事法律行為。
(2)民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相關考點】合同包括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無效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二)意思表示
1.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兩個方面。
(1)意思主要是指當事人欲使其內心意思發(fā)生法律上效力的效果意思。而表示則是指行為人將其內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于外部,為行為相對人所了解。
(2)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況下,默示的狀態(tài)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如《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2.意思表示可以分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
如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要約和承諾、債務免除、授予代理權、合同解除等 |
原則上必須當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才能生效 | |
① 對話的意思表示(例如電話)到達對方,處于客觀上可以了解的時候發(fā)生效力。 | |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
如遺囑行為、拋棄動產等 |
于意思表示完成時即可產生法律效力 |
【例題·單選題】下列情形中,沒有構成意思表示的是( )。
A.甲決定明天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
B.乙在尋物啟示中稱,愿向送還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丙簽發(fā)一張支票贈與好友
D.丁向一臺自動售貨機投幣購買飲料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意思表示。意思主要是指當事人欲使其內心意思發(fā)生法律上效力的效果意思。而表示則是指行為人將其內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于外部,為行為相對人所了解。本題中,選項A沒有將其內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于外部,即意思存于內心,是不能發(fā)生法律效果的。
3.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過傳達人傳達的,則由于傳達人沒有轉達或者推遲轉達意思表示的風險,由表意人承擔。另外,向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發(fā)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須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作出的法律行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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