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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全國法律碩士聯(lián)考基礎課民法學試題及解析

本文為2006年全國法律碩士聯(lián)考基礎課民法學試題及解析,供考生復習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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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全國法律碩士聯(lián)考基礎課民法學試題及解析

  七、單項選擇題:31~50小題,每小題1分,共20分。下列每題給出的四個選項中,只有一個選項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在答題卡上將所選項的字母涂黑。

  31.擔保物權人在其全部債權受清償前,可以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這體現(xiàn)的是擔保物權法律屬性中的( )。

  A.變價受償性 B.物上代位性

  C.不可分性 D.從屬性

  【答案】C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擔保物權的特征。擔保物權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而設立的,被法定化為物權,因而具有不同于用益物權的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A項變價受償性是指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擔保物權人可以就標的物變價,擔保權人從變價的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一般認為,該特性不是擔保物權的特征(有的認為也是),而是擔保物權的效力。故排除該項。B項物上代位性是指因意外原因導致抵押物毀損滅失的,如果該抵押物有賠償金或保險金,擔保物權人可以就該賠償金或保險金行使抵押權?梢姡擁椧膊环项}意。C項不可分性是指債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前,可以對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權利。故C項符合題意。D項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不能與債權分離,隨著債權的轉移而轉移?梢,D項離題甚遠。

  【考生注意】擔保物權的特征是理論上對擔保物權的概括。所有的擔保物權具有的共性是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忌⒁鈱Σ煌攸c的理解。

  32.甲公司欠乙公司500萬元,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二者之間的債務關系因此消滅。導致這一債的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是( )。

  A.混同 B.免除

  C.抵消 D.解除

  【答案】A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債的消滅。具體分析參見2000年第一題單項選擇第4題。

  【考生注意】該題在2000年基本上以原題形式出現(xiàn)。即“甲工廠欠乙公司100萬元,后甲工廠被乙公司兼并。甲工廠欠乙公司的債將因( )而歸消滅!眰溥x答案與本題相同。必須引起注意的是以后類似的重復題還會出現(xiàn)。

  33.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屬于效力未定合同的是( )。

  A.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B.無權處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C.因受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D.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權限訂立的合同

  【答案】B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效力未定合同的范圍。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是否發(fā)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或事實加以確定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guī)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脅迫手段違背真實意思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第5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第50條規(guī)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由此可見,A、C兩項因重大誤解和因脅迫所訂立的合同,屬于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D項也欠缺效力未定行為的特征。因此,只有B項符合本題意。

  【考生注意】效力未定,又稱效力待定,是理論上對行為主體資格欠缺的人所為的行為的概括。具體包括的行為是無權代理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無權處分行為。但對于越權代表行為是否為效力待定理論有爭議,通說持否定意見。此外,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效力待定行為與可撤銷行為、無效行為等的區(qū)別。

  34.某甲出生后不久,父母協(xié)議離婚。引起某甲與其父母之間撫養(yǎng)關系發(fā)生及甲之父母婚姻關系解除的法律事實分別是( )。

  A.事件、事件 B.行為、行為

  C.事件、行為 D.行為、事件

  【答案】C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民事法律事實。民事法律事實是引起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的事實。根據與人的意志的關系,法律事實分為事件和行為。事件當然與主體的意志無關。本題中,“甲的出生”與其個人意志無關,但一經出生,與其父母建立親子關系,父母負有撫養(yǎng)甲的義務。這一撫養(yǎng)關系的發(fā)生是基于事件。“父母協(xié)議離婚”,其結果是解除婚姻關系,這一法律事實正是父母意志決定的結果,屬于行為。由于本題所問的是“引起甲與其父母之間撫養(yǎng)關系發(fā)生及甲之父母婚姻關系解除的法律事實”,撫養(yǎng)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在前,離婚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事實在后,因此,事件在前、行為在后,本題的答案是C項。

  【考生注意】類似題已經出現(xiàn)過,其設題陷阱在所問問題的前后關系。

  35.下列權利中,屬于請求權的是( )。

  A.物權 B.人格權

  C.債權 D.繼承權

  【答案】C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請求權的范圍。民法中的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物權、人格權、繼承權都屬于支配權,債權是最典型的請求權。故答案為C項。

  【考生注意】該題難度系數(shù)為零。但要注意民法上的請求權不用于訴訟法或仲裁法上的求權,后者是向法院或仲裁機關提出請求審理的權利。還要注意,當支配權受到侵害后,也會產生請求權。這就是說,債權是典型的請求權,但請求權絕不僅僅指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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