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關于起征點的其他意見
參加座談會的社會公眾代表和專家:曹建韜、中國職工之家財務部副主任陳璐、中國民生銀行職員竇學鋒提出,不同收入人群、不同階層的需求不同,起征點提高到多少,都會有不同意見。建議從個稅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作為補充養(yǎng)老保險,以增加群眾福利,讓大家更直觀地感受到稅收“取之于己、用之于己”,這樣的修改思路可能比頻繁調整起征點更合適。雷時雨、向蘭建議考慮納稅人的家庭實際負擔,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綜合扣除。
網(wǎng)上有些意見提出,制定起征點應考慮納稅人的家庭負擔,建議按戶籍的撫養(yǎng)人口確定起征點或者申請減免。有的意見則反對考慮納稅人的家庭負擔,認為企業(yè)高管階層,本來收入就高,再享受對家庭稅收優(yōu)惠,更加大社會的貧富差距。有些意見提出,應當建立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形成的長效機制,使起征點與GDP和CPI掛鉤,并授權國務院每年調整后發(fā)布,不要經(jīng)常修改法律。
三、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稅率結構
草案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將工薪所得的適用稅率由原來的9級修改為現(xiàn)在的7級,分別適用5%、10%、20%、25%、30%、35%、45%的稅率。
網(wǎng)上共有75690人對本條發(fā)表了意見。其中贊成27470人,占36%;要求修改25383人,占33%;反對21712人,占29%;其他意見1125人,占2%.
按月收入分類,贊成的意見集中于3000元以下和3000元至4500元的人群,提了16207條,占這類意見的59%.
要求修改和反對的意見,按月收入分類,集中于4500元至12000元的人群,提了21663條,占這類意見的46%;按地區(qū)分類,上海、北京、廣東列于前三位;按職業(yè)分類,專業(yè)技術人員居于首位,提了21193條,占這類意見的45%.
參加座談會的社會公眾代表和專家:王垠建議將5%和10%兩級稅率分別降低到2%和5%;曹建韜建議增加2%一檔稅率,其適用于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0元部分,或者將5%的稅率修改為2%,或者適當擴大5%稅率適用的范圍。雷時雨、向蘭建議將5%、10%和20%三級稅率分別降為2%至3%、5%至8%和15%,以減少月收入12000元以下的工薪人員的個稅負擔。北京市水務局幼兒園黨支部書記胡艷芳建議將工薪所得的稅率修改為浮動稅率,以適應不同地區(qū)的差別化需求。中央財經(jīng)大學稅務學院院長湯貢亮建議,擴大5%和10%兩級稅率的適用范圍。翟廣圣建議,將適用5%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修改為不超過2000元,將適用10%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修改為2000元至5000元,將適用20%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修改為5000元至10000元。孫鋼、劉劍文建議將適用10%稅率的月應納稅所得額修改為1500元至5000元。劉劍文建議將最高稅率由45%降為40%;李稻葵建議降為35%,并逐步降低到25%.
網(wǎng)上一些意見建議將草案第1級數(shù)不超過1500元的月應納稅所得額5%的稅率降為3%,體現(xiàn)國家普惠工薪階層。有些意見建議降低起征點的同時降低適用稅率,即工資收入1000元至5000元的月應納稅所得額適用1‰或者1%的稅率,一是擴大了納稅群體,有利于國家稅收;二是低收入者有了連續(xù)納稅記錄,有利于子女在異地享有公平受教育的機會;三是有利于提高人們的納稅意識。有些意見提出,草案取消了15%的稅率,從10%跳到20%,既缺少平滑度,又增加了中等收入人群的負擔,建議仍保留15%的稅率。有些意見提出,草案規(guī)定45%的最高邊際稅率較高,過高的稅率不利于吸引國際性人才,也不利于稅收征管,建議最高邊際稅率規(guī)定為30%或者40%.
四、關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jīng)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jīng)營所得稅率結構
草案第四條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jīng)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統(tǒng)稱生產經(jīng)營所得)稅率第一級級距由年應納稅所得額5000元調整為15000元,適用稅率5%;其他4檔的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調整為15000至30000元,30000元至60000元,60000元至100000元,超過100000元,適用稅率分別為10%,20%,30%,35%.
網(wǎng)上共有24057人對本條發(fā)表了意見,其中70%贊成草案的規(guī)定。
有些意見提出,應扶植個體工商戶的發(fā)展,一方面鼓勵依法經(jīng)營,一方面減輕負擔。建議每一級距的年應納稅所得額提高5000至15000元不等,同時降低適用稅率3%至5%.有的建議參考企業(yè)所得稅,最高適用稅率限定為25%.有的意見提出,應提高對餐飲、娛樂業(yè)個體工商戶的稅率,每檔加5%至10%.有的意見提出,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jīng)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承租經(jīng)營所得適用同一稅率表不夠科學,建議分開規(guī)定。
五、關于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
參加座談會的社會公眾代表和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與貿易經(jīng)濟研究所所長高培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朱大旗提出,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稅制,可以照顧到納稅人的不同負擔情況。從“九五”計劃到“十二五”規(guī)劃,都提出要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有關部門應盡快推進這一改革。高培勇、朱青提出,增加直接稅在稅制結構中的比重,是稅制改革的方向之一,一味提高起征點,減少個人所得稅在稅收總收入中的比例,不符合改革方向。華生提出,這次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不應在起征點上做文章,而應通過適當擴大減免稅范圍,增加與民生相關的特殊減免稅項目,如扶養(yǎng)人口、房貸支出、教育支出等達到減稅的目的。李稻葵建議,選取合適的城市開展合并各類收入和考慮實際家庭負擔的稅制改革試點,允許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所得稅申報,以身份證為識別標記申報扶養(yǎng)人口。
網(wǎng)上有些意見提出,國家財稅部門應盡快創(chuàng)造條件,推進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收制度,考慮家庭撫養(yǎng)、贍養(yǎng)人口、教育費用、大病減免等綜合因素,實行法定免稅、申請減稅、退稅制度。有些意見提出,財稅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布稅收使用情況,讓老百姓清楚稅收是否真正用于改善民生,幫助了貧困人群。有的意見提出,財稅部門要加強執(zhí)法力度,不能借口執(zhí)法力量不足不主動追究偷、逃、漏稅行為,給國家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