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7-1】2×11年5月1日,甲公司以20×9年購入的生產經營用設備交換乙公司生產的一批鋼材,甲公司換入的鋼材作為原材料用于生產,乙公司換入的設備繼續(xù)用于生產鋼材。甲公司設備的賬面原價為1 500 000元,在交換目的累計折舊為525 000元,公允價值為1404000元,甲公司此前沒有為該設備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此外,甲公司以銀行存款支付清理費1 500元。乙公司鋼材的賬面價值為1 200 000元,在交換日的市場價格為1 404 000元,計稅價格等于市場價格,乙公司此前也沒有為該批鋼材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甲公司、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假設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整個交易過程中沒有發(fā)生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本例中,整個資產交換過程沒有涉及收付傾向性資產,因此,該項交換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甲公司以固定資產換入存貨,換入的鋼材是生產過程中的原材料,乙公司換入的設備是生前和設備,兩項資產交換后對換入企業(yè)的特定價值顯著不同,兩項資產的交換具有商業(yè)實質;同時,兩項資產的公允價值都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公允價值計量的兩個條件。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并確認產生的相關損益。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因此,企業(yè)以設備換入其他資產,應當繳納增值稅。
換出設備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404000×17%=23868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975 000
累計折舊 525 000
貸:固定資產——××設備 1 500 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1 500
貸:銀行存款 1 500
借:原材料——鋼材 1 404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38 680
貸:固定資產清理 976 500
營業(yè)外收入 427 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38 680
其中,營業(yè)外收入的金額為換出設備的公允價值1 404 000元與其賬面價值975 000元(1 500 000-525 000)并扣除清理費用1 500元后的余額,即427 500元。
乙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企業(yè)以庫存商品換入其他資產,應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繳納增值稅。
換出鋼材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404000×17%=238680(元)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產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憑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換入設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404000×17%=238680(元)
借:固定資產——××設備 1 404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38 68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鋼材 1 404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38 68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鋼材 1 200 000
貸:庫存商品——鋼材 1 2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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