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jié)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jié) 合同的訂立 |
第 9 頁:第三節(jié) 合同的效力 |
第 14 頁:第四節(jié) 合同的履行 |
第 22 頁:第六節(jié)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
第 25 頁:第七節(jié)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
第 29 頁:第八節(jié) 違約責任 |
第 31 頁:第五節(jié) 合同的擔保 |
第 49 頁:第九節(jié) 具體合同 |
五、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對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屬于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法律允許根據(jù)情況予以補救的合同。
下列情形下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但如果是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是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相對人的權利有二種:
催告權: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舉例】張三為16歲的自然人,他與乙簽訂了買賣合同,這就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的情況,需要經(jīng)過張三的監(jiān)護人的追認后才能生效,否則就歸為無效。乙此時作為第三人有撤銷權,在張三的監(jiān)護人追認之前,乙有撤銷該合同的權利。
撤銷權: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的權利有二種:
催告權: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撤銷權: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補充考點:表見代理(讓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但實際上是沒有的,此時代理行為認定為有效,用以保護第三人的利益)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合同有效的情況包括兩種,即: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事后取得處分權)
無處分權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對處分的財產(chǎn)享有所有權,但是其處分權受到限制,使其不得處分其所有的財產(chǎn);比如已經(jīng)抵押的財產(chǎn);二是行為人對處分的財產(chǎn)沒有所有權,只有占有權,因而沒有對該財產(chǎn)的處分權。比如借入的財產(chǎn)。
【提示】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的區(qū)別在于,無權代理中的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而無權處分中的處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處分財產(chǎn)的民事活動。
【例題·單選題】關于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下列說法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是( )。
A.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一樣,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B.確認合同無效或合同被撤銷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事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C.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一律屬于無效合同
D.可撤銷合同的變更或撤銷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做出
『正確答案』D『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qū)別。(1)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之前仍然是有效的,只有被撤銷后該合同才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2)可撤銷合同存在行使撤銷權的期限,而無效合同是沒有確認無效期限的;(3)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如果是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則為可撤銷合同;(4)可撤銷合同的變更或撤銷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做出。
【例題·簡答題】甲的兒子不慎失足落水,甲因不會游泳遂向不遠處的乙呼救。乙乘機提出:可以幫忙救甲的兒子,但甲必須支付給乙5萬元錢,并給乙的女兒安排工作。甲為了救兒子,不得不先答應了乙的條件。甲乙之間的約定屬于什么性質的合同?
『正確答案』甲乙之間的約定屬于可撤銷合同,因為這是乙趁甲處于緊急危難中,迫切需要救助時,使甲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例題·多選題】甲于9月4 日在緊急情況下與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內容對甲顯失公平。下列判斷中,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是( )。
A.甲有權通知乙撤銷該合同
B.該合同無效,甲乙雙方應各自返還財物
C.該合同的效力處于未定狀態(tài)
D.如甲在整1年后才申請撤銷該合同,則法院不再保護
『正確答案』CD『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的行使時效!逗贤ā返54、55、56條分別規(guī)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在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相關推薦:2010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巧記順口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