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4-2】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6年8月,該公司進口生產(chǎn)家具用的木材一批,關稅完稅價格8萬元,已納關稅1萬元。計算該公司進口木材組成計稅價格。
【解析】進口貨物的增值稅計稅依據(jù)是組成計稅價格,其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進口木材不需繳納消費稅,該公司進口木材組成計稅價格為:8+1=9(萬元)。
【例4-3】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6年8月銷售鋼材一批,開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中注明銷售額為8000元,稅額為1360元,另開出一張普通發(fā)票,收取包裝費117元。計算該公司8月增值稅銷售額。
【解析】該公司收取的包裝費117元中包含增值稅,在計算增值稅銷售額時應換算成不合增值稅的銷售額。該公司8月增值稅銷售額為:不舍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8000+117÷(1+17%)=8100(元)。
【例4-4】某商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6年8月份銷售三批同一規(guī)格、質(zhì)量的貨物,每批各1000件,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分別為每件120元、100元和40元。經(jīng)稅務機關認定,第三批銷售價格每件40元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計算該商場8月份增值稅銷售額。
【解析】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其銷售額。
本例中,稅務機關已認定該商場第三批銷售價格每件40元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應按當月合理銷售價格(120元和100元)的平均售價確定銷售額,則該商場8月份增值稅銷售額為:[120+100+(120+100)÷2]×1000=330000(元)。
【例4-5】某服裝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6年8月將自產(chǎn)的一批新產(chǎn)品W牌針織服裝200件作為福利發(fā)給本廠職工。已知W牌針織服裝尚未投放市場,沒有同類服裝銷售價格;每件服裝成本500元。計算該批服裝增值稅銷售額。
【解析】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將自產(chǎn)W牌針織服裝200件作為福利發(fā)給本廠職工的行為視同銷售行為,應繳納增值稅。因W牌針織服裝尚沒有市場同類價格,可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其銷售價格。
該批服裝增值稅銷售額=成本×(1+成本利潤率)=200×500×(1+10%)=110000(元)
【例4-6】某商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6年7月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冰箱10臺,同時回收10臺舊冰箱,每臺收購金額為100元,取得現(xiàn)金凈收入為22400元。已知每臺冰箱市場零售價格(含增值稅)為2340元。計算此項業(yè)務的增值稅銷售額。
【解析】此項業(yè)務屬于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除稅法對金銀首飾等有特殊規(guī)定外,其增值稅銷售額應按照該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即應按銷售新貨物同期銷售價格,也就是新冰箱市場零售價格2340元為基礎換算增值稅銷售額。
本例中,對收(回)購舊冰箱業(yè)務活動,盡管收購舊冰箱與賣出新冰箱聯(lián)系在一起,同時收購舊冰箱業(yè)務中也有資金抵減,但從稅收角度來說,此項收購業(yè)務活動不能抵減增值稅銷售額,即不能按取得的現(xiàn)金凈收入確定或換算銷售額。另外,市場零售價格2340元是價款和增值稅合并定價,應換算成不合增值稅的價格。
此項業(yè)務增值稅銷售額為:[含稅銷售額÷(1+稅率)]×10=[2340÷(1+17%)]×10=20000(元)或(22400+100×10)÷(1+17%)=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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