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計算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是一個相對應的概念。它們之間的對應關系是,一般納稅人在同一筆業(yè)務中,銷售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就是購買方支付的進項稅額。在一個納稅期間內,納稅人收取的銷項稅額抵扣其支付的進項稅額,其余額為納稅人當期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額。因為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直接影響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的多少,所以,稅法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行稅額作出了嚴格的規(guī)定。
1.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項目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從銷項稅額中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作出如下規(guī)定:
(1)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為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的進項稅額,為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即一般納稅人銷售進口貨物時,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業(yè)產品的進項稅額,按買價依照13%的扣除率計算①,其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一般納稅人向小規(guī)模納稅人購買的農業(yè)產品,可視為免稅農業(yè)產品.按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從農業(yè)生產者購進的免稅棉花和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yè)購進的免稅糧食,分別按收購憑證、銷售發(fā)票所列金額依照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4)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fā)票)所列運費金額(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上注明的運費、建設基金),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并準予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而支付的運輸費用,因取得的是普通發(fā)票,無法直接抵扣,稅法規(guī)定,除按規(guī)定不計入銷售額的代墊運費外,可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一般納稅人購買或者銷售免稅貨物所發(fā)生的運輸費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購進、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明顯偏高,經稅務機關審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
(5)從事生產企業(yè)的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jiān)制的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6)一般納稅人取得由稅務所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將專用發(fā)票上填寫的稅額作為進項稅額計算抵扣。
(7)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按規(guī)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該混合銷售行為
、 自2009年1月1日起,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所涉及的非應稅勞務和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允許扣除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轉型試點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①,下同):
(1)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未按照規(guī)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guī)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發(fā)生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購進同定資產的進項稅額。
(3)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筑物,無論會計制度規(guī)定如何核算,均屬于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4)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5)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6)非正常損失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以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fā)生霉爛變質的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
(7)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8)小規(guī)模納稅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9)進口貨物,在海關計算繳納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額(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時,不得抵扣發(fā)生在中國境外的各種稅金(包括進項稅額)。
(10)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進項稅額,應從發(fā)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按規(guī)定扣減,造成進項稅額虛增,不納或少納增值稅的,屬偷稅行為,按偷稅予以處罰。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發(fā)生上述(3)、(4)、(5)、(6)、(7)所列情況的,應將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fā)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實際成本=進價+運費+保險費+其他有關費用
應扣減的進項稅額=實際成本×征稅時該貨物或應稅勞務適用的稅率
、2008年11月10日國務院令第538號公布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刪除了有關不得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的規(guī)定,允許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實現了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換。
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而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與非應稅項目營業(yè)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與營業(yè)額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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