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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級《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1-5)章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合同訂立的形式與方式;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掌握無效、可撤銷與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規(guī)則與抗辯權的行使;
    (四)掌握合同擔保的主要方式;
    (五)掌握合同變更、轉讓的有關內容;
    (六)掌握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有關內容;
    (七)熟悉合同的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八)熟悉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和締約過失責任;
    (九)熟悉合同的保全措施;
    (十)了解合同的概念,合同法調整的范圍;
    (十一)了解合同的主要條款。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合同與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二、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合同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不適用合同法的調整。
    
    第二節(jié) 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訂立的形式
    合同的訂立,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xié)商一致,達成協(xié)議的法律行為。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有三種形式: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合同訂立的方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一)要約
    1. 要約的概念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應當具備兩個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3.要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4.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1)要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fā)出要約后,要約生效前,使要約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要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法律效力,即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受要約人也終止了承諾的權利。
    要約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承諾的方式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3.承諾的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4.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也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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