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講 教師與其他主要教育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教育行政機關的法律地位:1機關法人,2行政主體。
教育行政機關在教師隊伍管理和建設方面的主要職責是:1配置師資;2認定資格;3管理經(jīng)費;4受理申訴;5考核工作;6獎懲教師;7保證教學,維護權益。
法律關系:1在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中,教師與教育行政機關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兩者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系;教育性能公正機關處于領導者和管理者的地位,而教師則處于被管理者的從屬地位。2在教育民事法律關系中,雙方地位平等,協(xié)商解決一切問題。
學校法律地位的主要特點:1具備相應的法人資格;2依法自主辦學;3享有法人財產(chǎn)權;4具有公益性質(zhì)。
教師與學校的法律關系:1任命直轄的教育行政法律關系;2聘任制下的教育民事法律關系。
法律意義上的學生,是指在依法成立或國家法律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接受教育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并具有或取得學籍的公民。
學生的權利和義務: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源。2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或助學金。3在學業(yè)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guī)定的學業(yè)后獲得相應的學業(yè)證書、學位證書。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出申訴。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學生的義務包括;1遵守法律、法規(guī);2遵守學生行為規(guī)范,尊敬師長,養(yǎng)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3努力學習,完成規(guī)定的學習任務,4遵守所在學校的管理制度。
教師對學生的法律關系;1在履行教師職務過程中與學生形成的管理關系;2在履行教師職務過程中對學生形成的平等關系(民事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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