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yj_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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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紀違規(guī)處理規(guī)定
1、報考者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的,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2、對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報考者,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3、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有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取消錄用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4、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取消錄用資格。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并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摘自人社部發(fā)[2009]126號《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附表:
國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安徽 | 浙江 | 山東 | 江西 | 福建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