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過失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取消過失投毒罪,刑法第115條第2款),是指由于過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2、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條第2款),是指由于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3、破壞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已經(jīng)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4、破壞交通設施罪(刑法第117條、第119條第1款),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已經(jīng)或者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顛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5、破壞電力設施罪(刑法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是指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或者發(fā)生嚴重后果的行為。
李祖華 11:12:25
26、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刑法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是指故意破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27、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刑法第124條第1款),是指故意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8、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是指行為人因過失造成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的傾覆、毀壞,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9、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是指行為人因過失造成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的傾覆、毀壞、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0、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是指由于過失造成交通設施的損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司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1、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是指由于過失造成電力設備的損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司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2、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是指由于過失造成易燃易爆設備的損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司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3、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刑法第124條第2款),是指由于過失造成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的損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司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4、組織、領(lǐng)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刑法第120條),是指組織、領(lǐng)導或者參加恐怖組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5、資助恐怖活動罪(刑法第120條),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物質(zhì)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行為。
36、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條),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7、劫持船只、汽車罪(刑法第122條),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8、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條),是指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
39、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刑法第125條第1款),是指違反國家有關(guān)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40、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zhì)罪(取消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刑法第125條第2款),是指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41、違規(guī)制造、銷售槍支罪(刑法第126條),是指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銷售企業(yè),違反國家對槍支的管理規(guī)定,非法制造、銷售槍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42、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罪(刑法第127條第1款,第2款),是指秘密竊取或者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43、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罪(刑法第127條第2款),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44、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刑法第128條第1款),是指違反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規(guī)定,私自攜帶或者隱藏槍支、彈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45、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刑法第128條第2款、第3款),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私自出租、出借槍支;或者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46、丟失槍支不報罪(刑法第129條),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47、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條),是指違反國家有關(guān)管理規(guī)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交交通工具,情節(jié)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48、重大飛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條),是指航空人員違反規(guī)章制度,致使發(fā)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49、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條),是指鐵路職工違反規(guī)章制度,造成鐵路運營事故,后果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50、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條),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51、重大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條),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yè)或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guī)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5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條),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yè)或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其直接責任人員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53、危險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條),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在生產(chǎn)、儲存、運輸、使用中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5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條),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降低工程質(zhì)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55、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條),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56、消防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條),是指違反消防管理規(guī)定,經(jīng)消防監(jiān)督機構(gòu)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zhí)行,因而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