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叛國家罪(刑法第102條),是指勾結(jié)外國或者與境外機構(gòu)、組織、個人相勾結(jié),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quán)、領(lǐng)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2、分裂國家罪(刑法第103條第1款),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行為。
3、煽動分裂國家罪(刑法第103條第2款),是指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行為。
4、武裝叛亂、暴亂罪(刑法第104條),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武裝暴亂或者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jìn)行武裝叛亂、武裝暴亂的行為。
5、顛覆國家政權(quán)罪(刑法第105條第1款),是指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quán)、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6、煽動顛覆國家政權(quán)罪:(刑法第105條第2款),是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quán)、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7、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刑法第107條),是指境內(nèi)外的機構(gòu)、組織、個人資助境內(nèi)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quán)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quán)罪的行為。
8、投敵叛亂罪(刑法第108條),是指中國公民投靠敵方營壘,進(jìn)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或者在被敵人捕獲、俘虜后投降敵人,進(jìn)行危害國家活動的行為。
9、叛逃罪(刑法第109條),是指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wù)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10、間諜罪(刑法第110條),是指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wù),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biāo),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1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刑法第111條),是指行為人為境外機構(gòu)、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行為。
12、資敵罪(刑法第112條),是指在戰(zhàn)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行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的實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chǎn)安全的行為。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司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4、決水罪(刑法第114條、115條第1款),是指故意決潰蓄水或者防水堤壩,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5、爆炸罪(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6、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取消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7、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條第2款),是指行為人因過失而引起火災(zāi),造成嚴(yán)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9、過失決水罪(刑法第115條第2款)是指由于過失造成水利設(shè)施被破壞,引起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0、過失爆炸罪(刑法第115條第2款),是指由于過失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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