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項
1.申論考試是對考生閱讀理解能力、綜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決問題能力、文字表達能力的測試。
2.本試卷由給定資料與作答要求兩部分構成?荚嚂r限為150分鐘。其中,閱讀給定資料參考時限為40分鐘,作答參考時限為110分鐘。滿分100分。
3.仔細閱讀給定的資料,按照后面提出的“作答要求”依次作答。考生應在答題卡指定的位置作答,未在指定位置作答的,不得分。
二、給定資料
1.2005年9月5日,劉奶奶去某銀行繳上月水電費時被告知,銀行從9月份開始,代收水電費一律不收取現(xiàn)金,用戶可以辦銀行卡繳費。劉奶奶已80高齡,從未使用過銀行卡,再則,劉奶奶認為銀行卡繳費不如現(xiàn)金繳費方便。但銀行稱,用銀行卡代收水電費是規(guī)定,已貼出公告,不辦卡者銀行今后就不再為他代收水電費了。
2.最近,北京的宋女士收到河南某出版社從鐵路托運來的兩包書。兩包書都用一面貼有化學纖維的防水特制牛皮紙里外包了三層,并用專用的化纖繩以井字捆得結結實實。當宋女士準備把這兩包書轉寄到外地時,卻在郵局碰了釘子。郵局的工作人員告訴她,按照“規(guī)定”,郵件超過10公斤就要裝箱,否則不能郵寄。無奈,宋女士只好花了18元買了兩只郵局專賣的專用紙箱,將書裝箱寄出。宋女士想不通,同樣的包裹,為什么鐵路可以托運而郵局就不能郵寄呢?
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有關人士介紹,國家郵政部門對包裹包裝要求的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書籍、簿冊等物品,可以用紙或布包裝,捆扎前上下加夾厚紙板或木板,以保護內件,避免損壞。包裹重量的限定為28公斤。宋女士去郵寄物品的這家郵局的“規(guī)定”與國家規(guī)定不符,屬于典型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條款,限制了宋女士對郵件包裝材料的選擇權。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人們可以選擇的產品和服務品種越來越多,但隨之而來的各種“條款”、“規(guī)定”也多起來。這其中有大量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平等格式條款和顯失公平的行業(yè)慣例,嚴重侵害消費者利益,也就是所謂的“霸王條款”。特別是一些公用企業(yè)和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沿襲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規(guī)定,或僅從行業(yè)自身利益出發(fā)制定格式合同,對消費者權利多方限制。其中以電信、鐵路、電力等行業(yè)最為突出。
比如,市場上銷售的一些電話充值卡上標明,卡內金額過期作廢,或到期后余額將被封存,必須再次購買新卡才能使用封存的余額。如此循環(huán)往復,就好像一個“圈套”,強迫消費者要么繼續(xù)消費,要么蒙受損失。像郵政、電信等至今仍然帶有濃厚壟斷色彩的經營者,由于他們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是“獨此一家,別無分店”,消費者沒有充分的選擇余地,要消費,便只有硬著頭皮接受他們單方面擬訂的不平等條款。
3.據中消協(xié)統(tǒng)計,消費者對格式合同及其不平等條款的投訴主要集中在四類:一是電信、供電供水、供氣供暖、公共運輸等壟斷行業(yè);二是保險等具有一定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三是對商品房、家裝、家具等標的額較高的消費品;四是對旅游、中介等服務行業(yè)。上述四個領域的“霸王條款”,主要表現(xiàn)是:合同制定方設置為自己免責的條款,明確指出發(fā)生任何后果概不負責;在格式合同條款中限制或排除對方的正當權利,只約定消費者的義務,不約定消費者的權利;擬定合同時有意為自己設置不合理的權利,而減輕自己的義務;在消費者選擇爭議的解決途徑時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權等。
這些格式合同有著共同的特點,一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往往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在格式合同中列入一些不平等條款,消費者由于自身的弱勢地位,對格式合同只能被動接受。二是經營者利用單方面制定的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等,逃避法定義務、減輕自己的責任,甚至將不平等條款強加給消費者。比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換”、“打折商品概不‘三包”’、“本店對此次有獎銷售活動擁有最終解釋權”等等。
4.長期以來,消費者對飯店不允許用餐者自帶飲料等格式條款頗有微詞。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3月12日表示,飯店的一些格式條款有違行業(yè)慣例,是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制度的逐步成型,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的市場正由賣方向買方市場轉化,但中國的消費者在很多情況下仍被廠家或商家的不合理的規(guī)定糊弄和脅迫。
5.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公布了首批“合同霸王條款”,涉及到商品房、物業(yè)、裝修、金融保險、旅游、住宿、餐飲、郵政、公共運輸等各個方面。說起“霸王條款”,消費者們并不陌生,比如某月手機因欠費停機,但停機不停費,月租費照收不誤;買商品房,面積大小開發(fā)商說了算;商店、超市張貼的“貴重物品自理,丟失概不負責”、“本店商品售出概不退換”,等等,都屬于此類!断M者權益保護法》明文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也不得以此種方式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6.(新華網北京2006年3月4日電)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日前啟動“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條款”評選活動,20個候選“霸王條款”都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引起出席兩會的代表委員們的關注。
所謂“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yè)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霸王條款”之所以遭到廣大消費者的痛恨,是因為個別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供求關系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很多時候,由于消費者是以個人形式面對集體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勢,往往不得不自認倒霉,花了冤枉錢還得受窩囊氣。
近年來,消費者通過打官司等方式反擊“霸王條款”的新聞屢屢見諸報端。參加兩會的代表、委員也多次“聲討”,但“霸王條款’’至今仍在一些行業(yè)和領域盛行,甚至愈演愈烈。究其原因,除了一些商家無視法律和社會正義之外,新華社記者在對一些“霸王條款”的調查中發(fā)現(xiàn),有的部門多次表示要加強對“霸王條款’’的治理,但遲遲不見行動;也有個別部門采取漠視態(tài)度,得過且過;還看一些領域的“霸王條款’’找不到責任部門,或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梢哉f,政府職能部門監(jiān)管不力是“霸王條款”長期橫行的根本原因。
“霸王條款”與我國日趨成熟的消費市場格格不入。事實上,“霸王條款”不僅損害消費者權益,也不利于商家自身的長遠發(fā)展。如果商家不是更多地考慮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而是把腦筋放在如何限制消費者上,這樣的企業(yè)肯定走不了太遠。
要讓“霸王條款”在市場上消失,光靠消費者自身或是消費者協(xié)會的力量遠遠不夠。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切實負起職責,以群眾利益為出發(fā)點,依據法律規(guī)范商家擬定的各種消費條款,對經批評教育仍不糾正的商家施以經濟、行政處罰,鏟除“霸王條款”生存的土壤,讓消費者花錢花得揚眉吐氣。
7.(上海證券報2006年03月15日)今天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今年“3?15”消費者最關心哪些問題?中國社會調查所對北京、上海等城市1500位公眾的調查顯示:45.3%的被訪者最關注霸王條款和不平等合約。在眾多的“霸王條款”中,理財領域的“霸王條款”也很引人注目。
某著名網絡近期在網上展開的一項金融維權調查中,八成多的網友表示在2005年的投資理財過程中有被侵權的經歷。而在相關的領域選擇中,除了股市之外的其他各個領域中,最受網友深惡痛絕的“霸王條款”分別是在保險、房產、銀行和汽車領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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