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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復習重點筆記

考試吧提供了“2010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復習重點筆記”,幫助考生鞏固知識點,備戰(zhàn)2010政法干警考試。

  委托監(jiān)護時的責任承擔:

  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另有約定的,仍應由監(jiān)護人對第三人承擔責任,爾后監(jiān)護人可依約定向受托人追償。

  侵權時不滿18周歲,訴訟時已滿18周歲的,分兩種情況:

  1)有經(jīng)濟能力的,由本人承擔

  2)無經(jīng)濟能力的,仍適用民法通則133條。

  侵權時已滿18周歲的,分三種情況:

  1)原則上由本人承擔,不適用民法通則133條

  2)無經(jīng)濟收入的,撫養(yǎng)人墊付

  3)墊付有困難的,可判決或調(diào)解延期給付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中“滿2年”的起算點:

  1)原則上,從失蹤人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

  2)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算

  3)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算

  申請宣告失蹤的申請人之間并無先后順序之分。

  申請宣告死亡的申請人之間有先后順序之分。

  宣告失蹤的公告期為——3個月(注意民法通則34條關于半年的規(guī)定不再適用)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1年(下落不明滿4年)和3個月(因意外事故)

  財產(chǎn)代管人的法律責任:涉及失蹤人的民事訴訟時,代管人直接以自己的名義作為被告者原告參加訴訟。

  符合宣告死亡的情形有三:

  1)下落不明滿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滿2年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

  要注意:前兩種情形有4年或者2年的期間經(jīng)過的要求,而第三種情形無任何期間經(jīng)過之

  要求。

  宣告死亡日期的確定

  1)宣告死亡的判決書中已明確確定其死亡日期的 ,以該確定日期為準

  2)宣告死亡的判決書中未明確確定其死亡日期的 ,以判決本身宣告之日為其死亡之日

  期。

  宣告死亡究竟屬于一種事實推定,若與自然事實狀態(tài)不符(如該人未死亡或者死亡日期

  與宣告日期不符),則應以自然事實狀態(tài)為準。

  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效力——返還原物

  1)依繼承取得的財產(chǎn),應返還原物(無孳息要求)

  2)上述情況下,原物不存在的,“適當”補償(而非“相應”補償)

  3)原物已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要求其取得的方式為“有償”,只需要“合法”即

  可),第三人無返還義務

  上述3項的情形下,原依法繼承取得原物的人,應負返還原物(種類物)或者適當補償

  (特定物)之義務。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chǎn)的,負有兩項義務:

  1)返還原物與孳息

  2)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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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圖公務員考試研究中心申論教研室主任,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青年學者。長期從事公務員...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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