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頁:案例解析 |
案例51代位繼承與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
1.錢某的主張成立,趙揚有權繼承趙偉光的遺產。根據《繼承法》的規(guī)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因此,雖然錢某并不是趙偉光的合法妻子,但趙揚屬于錢某與趙偉光的非婚生子女,在遺產繼承上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與義務,有權繼承父親的合法財產。 2.趙宏的妻子王英提出其代位繼承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但趙宏的兒子趙小剛有權代位繼承趙宏的應繼份額。根據《繼承法》第11條的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因此,王英作為趙宏的妻子,并不是趙宏的晚輩直系血親,不符合代位繼承的條件,應由其兒子代位繼承,王英只在趙小剛成年之前享有代管權。
案例52喪偶兒媳與缺乏勞動能力人的繼承權
&{ m6M'o$u 1.劉子英所立遺囑無效。根據《繼承法》的規(guī)定,口頭遺囑必須在危急情況下作出,且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具有法律效力。劉子英所立遺囑由于無見證人見證,因此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而且《繼承法》第19條規(guī)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劉子英在遺囑中沒有給次子周峰保留必要的份額,因此在內容上也是不合法的。 2.王月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其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繼承法》第12條規(guī)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本案中,王月放棄了再婚的權利,主動承擔照顧家庭及婆婆的責任,因此,對婆婆盡了贍養(yǎng)義務,有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婆婆的遺產。 3.周玉有權代位繼承其父周進應當繼承的財產份額。王月作為喪偶兒媳繼承遺產,是法律賦予她的特殊權利,是因為她盡了較多的贍養(yǎng)義務,才特別賦予她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法律地位。而周玉的繼承權是根據《繼承法》第11條的規(guī)定,由他代位繼承其父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不能因為他母親的繼承權而剝奪了他的代位繼承權。
案例53遺蹭扶養(yǎng)協議的效力
1.葉老漢生前所立的遺囑部分有效!独^承法》第5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因此,遺贈扶養(yǎng)協議的效力高于遺囑,葉老漢對其所有的三間房屋的前后兩次處分行為,應以其與村委會所簽訂的遺贈扶養(yǎng)協議為準,其生前遺囑中由葉偉繼承其三間房屋的部分無效,但并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葉老漢的1萬元存款應由長子葉軍繼承2500元,小兒子葉偉繼承7500元。因為葉老漢生前遺囑中關于5000元存款由葉偉繼承的部分仍然有效,因此這5000元應按遺囑繼承辦理,由葉偉繼承。對遺囑及遺贈扶養(yǎng)協議均沒有涉及的5000元,按法定繼承辦理。葉軍和葉偉作為葉老漢的法定繼承人,應平均分配繼承,只能由其兄長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王忠堂死后,由王忠義繼承遺囑未處分的5000元,而后王忠義又意外死亡,發(fā)生轉繼承,由他的妻子繼承他已經繼承的份額,此處不要求具備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的要件。 3.2000元的債務應當由王忠義承擔!独^承法》第33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2條規(guī)定,既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本案中王忠義是王忠堂惟一的法定繼承人,應從他繼承的5000元中償付債務后,由其妻繼承3000元。
案例54輩分不同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繼承
l.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的規(guī)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本案中,死亡的三人都有各自的繼承人,但輩分不同,則應推定長輩先死,輩分相同的人同時死亡,即張利志與楊靜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而小寶作為晚輩被推定為后死。
2.因推定張利志與楊靜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他們的遺產應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繼承。即張利志的遺產由他的父母和兒子小寶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而楊靜沒有其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她的全部遺產由兒子小寶繼承。而小寶雖也在車禍中喪生,但被推定為后死,在他死后,因為已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也沒有其他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他的遺產則由他的祖父母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全部繼承。至于楊靜的姐姐楊寧。因她只是楊靜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在楊靜已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她沒有繼承遺產的資格。
案例55遺囑的效力及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條件
1.三個遺囑都是在形式上及內容上有效的遺囑,而根據《繼承法》的規(guī)定,被繼承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同時又規(guī)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也就是說。應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本案中,被繼承人劉天順所立的三份遺囑中應以公證遺囑為準,而不是以最后的口頭遺囑為準,因為公證遺囑經公證機關公證,其證明力、真實性最強。因此,劉蘭并不能主張執(zhí)行最后一個遺囑。
2.劉二無權取得公證遺囑中在劉天順死后歸他所有的電視機。因為劉二、劉蘭是劉天順的侄兒、侄女,在法律上并不屬于劉天順的法定繼承人,而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因此他們取得遺產并不是基于遺囑繼承,而是基于遺贈。根據《繼承法》關了遺贈的規(guī)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本案中,劉二在知道受遺贈三個月后才作出受遺贈的表示,已超過了法定期間,應視為放棄受遺贈。,而劉天順又沒有法定繼承人電視機應收歸國家或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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