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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簡答題
1. [解析]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額對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關系發(fā)生的、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
兩者的區(qū)別:(1)財產份額方面。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從共有關系一開始就有確定的共有份額,而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關系消滅后才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財產份額。(2)對外債務方面。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對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之一對外要求共有債權之履行所獲得的財產,作為共有財產;共有人之一清償共同債務后也不存在向其他共有人追償?shù)膯栴}。
2. [解析]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jù)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個人住宅以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附屬設施。(2)收益和處分。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因使用宅基地而產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閑處種植果樹等經濟作物而產生的收益。(3)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沒有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4)宅基地使用權人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將不再批準。并且,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只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3. [解析]公示公信原則是公示原則和公信原則的合稱,目的是保護交易安全,特別是保護當事人對公示的信賴利益。
所謂公示原則,是指物權在變動時,必須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并保護交易安全。
所謂公信原則,是指一旦當事人變更物權時,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了公示,則即使依公示的方法表現(xiàn)出來的物權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對于信賴該物權的存在并以此而進行交易的人,法律也依然承認其行為具有與真實的物權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
4. [解析]抵押物即抵押合同的標的物,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財產。既然抵押物是債務人保證其完全履行債務所提供擔保的財產,那么該財產應該具有交換價值和可讓與性,并且債務人將其抵押以后交付之前在其繼續(xù)使用期間不會毀壞其價值,毀壞其形態(tài)。
對于何種財產能夠成為抵押物,我國《擔保法》第34條有明確規(guī)定:(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fā)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上述六種情形屬于可以抵押的財產,同時《擔保法》亦規(guī)定了禁止抵押的財產!稉7ā返37條規(guī)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34 條第5項、第36條第3款規(guī)定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5. [解析]根據(jù)承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法律屬性,可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分為兩大類: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上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上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它的產生方式包括:(1)劃撥方式。土地劃撥,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批準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費用。(2)出讓方式。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三種形式:協(xié)議、招標和拍賣。(3)流轉方式。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是指土地使用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如轉讓、互換、出資、贈與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jù)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guī)定辦理。(1)鄉(xiāng)(鎮(zhèn))村公益用地使用權。根據(jù)《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2)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建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yè),或
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lián)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yè)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如果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