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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基層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預測卷及答案(1)

2010年基層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預測試卷及答案解析。
第 6 頁:參考答案

  五、案例分析題

  45. 【題目類型】綜合分析型知識點考核

  【解題思路】首先從合同入手,分析該合同的性質(zhì),因為雙方是重大誤解,所以可以得出合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據(jù)此,可以得出華夏商場具有撤銷權或變更權。從本題可知,正確的分析該誤解行為的性質(zhì)是解決此題的鑰匙。

  【詳解】 (1)該合同是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行為,是因行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須以訴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因為這是一個基于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guī)定,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2)華夏商場有權主張撤銷權,因為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在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中,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撤銷權。當事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是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而本案中華夏商場行使撤銷權的時間尚未超過1年,因此華夏商場有權主張撤銷權。

  (3)華夏商場享有撤銷權和變更權:a. 如果華夏商場主張撤銷該合同,則合同因被法院撤銷而自始無效,華夏商場應向甲公司返還貨款,雙方根據(jù)各自的過錯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B. 如果華夏商場主張變更該合同價款,則合同因被法院變更而成為一有效合同,華夏商場有權要求甲公司按照變更后的合同繼續(xù)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 C. 如果華夏商場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則該合同成為有效合同,華夏商場應向甲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

  46. 【題目類型】綜合分析型知識點考核

  【解題思路】本題考查善意取得的相關知識點,本題的當事人較多,物的流轉(zhuǎn)也十分復雜,考生應總體上把握,找出其中的能產(chǎn)生法律關系的時間和行為,通過分析,可以得出吳某的善意取得行為。而武某不能構成善意取得,這就要求考生認真分析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從中尋找突破。

  【詳解】(1)吳某能取得對電腦的所有權。吳某構成善意取得。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chǎn)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chǎn)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的人賠償。在本案中,穆某作為共同共有人,處分其共有財產(chǎn),而吳某作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況下,支付了相當?shù)膬r款,依法應取得該電腦所有權。

  (2)武某不能取得對電腦的所有權。根據(jù)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動產(chǎn)善意取得必須符合如下構成要件:第一,受讓人受讓動產(chǎn)時是善意的;第二,受讓人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讓;第三,動產(chǎn)已經(jīng)交付給受讓人。第四,占有人必須是善意取得占有。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占有人非法轉(zhuǎn)讓,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人有權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本案中,由于電腦是被所有權人遺失,原物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喪失占有,因此不能適用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有關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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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圖公務員考試研究中心申論教研室主任,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青年學者。長期從事公務員...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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