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的權力道德制約
近代社會中,早期的資產(chǎn)階級思想家們對權力的公共性作出了充分的理論證明,形成了主權在民的思想共識,在權力的來源問題上是不存在著理論歧見的,因而維護權力的公共性也是一種共同愿望。在實踐上,理論的明確性受到了挑戰(zhàn),公共管理中背離理論的現(xiàn)象是普遍存在的,權力屬于人民,卻為少數(shù)人所竊取,權力應當為公共利益服務,卻經(jīng)常地被用于謀取私利,等等。當然,公共管理的制度設計者們極力想解決這一問題,因而在法律的健全和制度的完善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工作。但權力與人民之間在實踐上的背離并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所以,我們認為,這是一條忽視了行政道德的法律制度絕對化之路。這一結果的出現(xiàn),并不能完全從近現(xiàn)代公共管理的制度設計者主觀方面尋找原因,而應當從整個近現(xiàn)代社會的政治經(jīng)濟關系中來認識公共管理體制的畸形化。
近代以來,最為顯著的社會特征是市場經(jīng)濟的出現(xiàn),而市場經(jīng)濟在其自我的發(fā)展中以不可阻遏的客觀性迫使公共的領域與私人的領域分離開來,以便這兩個領域都能實現(xiàn)純潔化。也就是說,在這種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分化中,私人領域可以不受公共領域的干擾,在平等自由的條件下借助于競爭的動力得以發(fā)展;公共的領域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領域,不直接作為個人利益爭端的一方存在,因而能夠為私人領域提供公正需求,在私人領域的利益沖突和矛盾中較好地維護公共利益。然而,在實踐中并未達到這一目標。反而,由于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分離,致使公共領域與政治領域的重合,公共管理的完全政治化。因而,公共領域中的行為準則往往從屬于政治原則。如果說在古代社會,政治與倫理曾經(jīng)處于一種混沌的統(tǒng)一狀態(tài),那么在近現(xiàn)代社會中,凡是受到政治侵蝕的領域,道德因素總是受到了排擠?梢姡诠补芾淼念I域中,權力的道德約束受到忽視是與政治排擠道德相關系的。
公共管理的政治化以及政治對道德的排擠,造成了公共管理的官僚主義化和公共權力的被濫用。而這一切都反射到了制度上,以致于人們希望在公共管理的制度設計上進行重新調整來解決公共管理中的一切問題。具體做法是在公共行政科學化的旗幟下進行的,也就是使公共行政脫離政治,避免政治紛爭的干擾。近年來,國內也有一批人在公共行政科學化的名義下倡導公共行政的非政治化,對公共行政中的黨派色彩提出了尖銳的批評,甚至認為公共行政中的黨派色彩是一切腐敗的根源,黨為腐敗筑起了一道保護屏障。對于這些偏激觀點的是非,我們姑且不論,但就其思維路向來看,它是政治領域與經(jīng)濟領域的分化、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分化的邏輯繼續(xù),即要求公共行政與政治相分離。如果對公共管理作出的這一新的設計依然無法解決權力運行中的各種問題,那么下一步應當怎樣辦?能否在公共行政領域中再進一步制造新分化?顯然,進一步的分化是不可能的。如果在公共行政的領域中存在著官僚主義、以權謀私等權力腐敗問題的話,那么上述思路就必然進入一個死胡同。而且,從美日等發(fā)達國家的情況來看,政治與公共行政的分離是否取得了成功,依然是一個值得懷疑的問題,而且在這些國家的實踐中,公共行政中的腐敗并未得到根除。因而,國內的那些急于懷疑黨對公共行政的領導的觀點就顯得非?梢闪恕
因此,在公共管理的制度設計中,追求“分化”并不是一條正確的道德。相反,把一切對于調節(jié)權力有著積極意義的因素綜合到制度設計的方案中,所建立起來的公共行政體制可能會更有益于權力運行機制的健康。道德在權力的制約中能夠發(fā)揮著積極作用。所以,在公共行政中,引進道德的因素,建立行政道德的規(guī)范體系,并為行政道德發(fā)揮作用提供環(huán)境支持,是公共管理制度創(chuàng)新的必要出發(fā)點。
在人類社會的歷史演進中:“分析的時代”已經(jīng)終始,“綜合的時代”方興未艾。在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的早期階段,政治與經(jīng)濟的分離、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分化,以致于后來公共管理中行政與政治的分離,都帶有“分析時代”的特征。然而,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已經(jīng)進入到一個新的時期,經(jīng)濟在運行體制上政治化,政治擔負著經(jīng)濟職能,公共的領域不斷深入到私人領域的腹地,而私人的領域卻越來越多地承擔公共職能。不同領域之間的交叉融合,已經(jīng)成為一個新時代的特征。所以,在公共管理中,引進行政道德,使其在與法律制度的相互補充中實現(xiàn)對公共權力的有效約束,是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的新要求。
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的實踐也證明了新時代的市場經(jīng)濟與行政道德之間不可分割的關系。例如,1978年,美國第95屆國會通過了第521號法案《公務道德法》;1980年,美國第96屆國會通過了第303 號法案《公務員道德法》。這兩個法案不僅表明道德與法律是可相結合的,而且賦予了公務員道德以法律的意義,使上至總統(tǒng)、國會議員,下至最低一級公務員的行為在道德上有了依據(jù)。在制度上,美國國會設有專門的道德委員會和公務犯罪處,其職能是對政府官員和公職人員的道德操守予以有效監(jiān)督,凡違背道德又不夠刑事犯罪者,皆由道德委員會督促其主動辭職,凡違法者由公務犯罪處移交司法機關依法進行懲處。意大利也出臺了一部國家公務員《道德法典》,對公務員幾乎所有的行為都作了限制性規(guī)定,在芬蘭,公職人員如果接受商界的任何吃請和游山玩水,都被視為受賄行為。在香港,公職人員接受吃請,如果一頓飯的費用按就餐人員平均分攤超過公職人員月薪的1%,就屬于受賄行為。而且, 這些國家和地區(qū)的法律對于貪污腐敗行為的處罰普遍比較嚴厲。對于觸犯反貪法律的政府官員,不管其地位多高資格多老,一旦發(fā)現(xiàn)并取得足夠證據(jù),就要使其鋃鐺入獄,身敗名裂。
當然,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在公共管理中引進道德的因素完全是實踐所使然,理論上的研究還是遠遠不夠的,不象資本主義制度確立時那樣,有著啟蒙思想的指導。然而,道德因素在公共管理中的引入,代表著公共行政發(fā)展的歷史趨勢。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過程中,我們需要有著更多道德內涵的公共行政;在反腐興廉的過程中,我們需要作出道德的選擇。廉潔的行政、健康的權力運行機制,是離不開行政道德的。所以,我們必須強化道德對權力的制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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