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jié)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資、減資,均屬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
公司合并、分立、減資的程序基本相同,重點掌握公司合并的程序規(guī)定。
(1)公司的合并形式:一是吸收合并(A+B =A);二是新設合并(A+B=C)。
(2)合并程序。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l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3)公司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的承接: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4)公司分立前債務的承擔: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節(jié)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的訴訟請求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持續(xù)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jīng)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比例,持續(xù)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jīng)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jīng)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4)經(jīng)營管理發(fā)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chǎn)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公司清算:
1.公司在清算期間的行為限制
(1)清算期間,公司不再從事新的經(jīng)營活動,
僅局限于清理公司已經(jīng)發(fā)生但尚未了結的事務。
(2)清算期間,公司的代表機構為清算組。
(3)清算期間,公司財產(chǎn)在未按照法定程序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2.清算組及其組成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3.清算登記
除在60日內公告外,其余與公司合并的程序相同。
4.清償債務
公司財產(chǎn)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
社會保險費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剩余財產(chǎn),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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