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論
1.管理人是指破產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產企業(yè)并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等破產清算事務的專門機構。廣義的管理人則還在和解、重整程序中承擔管理、監(jiān)督工作!镀髽I(yè)破產法》使用是廣義的管理人概念,所以稱為管理人,而不是破產管理人。
2.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zhí)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3.作為債務人財產的管理人,必須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在各國的破產立法中,均規(guī)定由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具有較高社會誠信力的專業(yè)人士擔任管理人。
二、管理人的資格與指定
(一)管理人的資格
1.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yè)執(zhí)業(yè)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考題·多選題】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下列注冊會計師中,不得擔任管理人的有( )。(2009年試題·舊)
A.注冊會計師甲曾擔任債務人公司的獨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2年前卸任
B.注冊會計師乙的父親是債務人公司的控股股東
C.注冊會計師丙因個人原因負債數額巨大,但與債務人公司無關
D.注冊會計師丁最近3年來一直為債務人公司作外部審計工作,熟悉該企業(yè)情況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管理人的資格。根據規(guī)定,現(xiàn)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屬于個人管理人中的利害關系人,應予以回避,選項A未超過3年,因此不得擔任;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屬于個人管理人中的利害關系人,應予以回避,選項B屬于這種情況,應予以回避;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應該予以回避,選項C中丙雖然負債數額巨大,但不涉及債務人公司,因此可以擔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不得擔任管理人,因此選項D應予以回避。
3.可以指定清算組擔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圍:
(1)破產申請受理前,根據有關規(guī)定已經成立的清算組,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司法解釋有關規(guī)定的。
(2)納入國家計劃的國有企業(yè)政策性破產案件。
(3)有關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破產時成立清算組的,主要是指《商業(yè)銀行法》和《保險法》等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破產。
(4)其他。
4.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yè)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
【考題·單選題】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下列主體中,可以擔任管理人的是( )。(2008年試題)
A.與債權人有尚未了結債務的人
B.曾被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人
C.破產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擔任債務人董事的人
D.破產案件受理前2年內曾擔任債務人法律顧問的人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管理人的資格。根據《破產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yè)執(zhí)業(yè)證書,如B選項;……(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又根據《指定管理人規(guī)定》規(guī)定:社會中介機構、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利害關系:①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如A選項;……④現(xiàn)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如D選項;現(xiàn)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所以C選項可以擔任管理人。
【考題·多選題】根據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下列選項中,屬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作為管理人的企業(yè)破產案件應同時具備的條件有( )。(2009年試題·新)
A.事實清楚
B.標的額較小
C.債權債務關系簡單
D.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個人擔任管理人。根據規(guī)定,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yè)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
5.管理人因利害關系應當回避的情形
(1)對于社會中介機構、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屬于有利害關系:
、倥c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谠谌嗣穹ㄔ菏芾砥飘a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郜F(xiàn)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④現(xiàn)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萑嗣穹ㄔ赫J為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2)對于清算組成員的派出人員、社會中介機構的派出人員、個人管理人,除上述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也屬于有利害關系:
、倬哂斜疽(guī)定第23條規(guī)定(即上述5條)情形;
②現(xiàn)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叟c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苋嗣穹ㄔ赫J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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