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就侵犯了對方的人身權,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就侵犯了對方的財產權。人身權和財產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如果合同中的條款對此權利予以了侵犯,該條款就是違法的條款,這樣的免責條款自然就是無效的。
[重點解析]
1.這五種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和后文中“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相區(qū)別。
2.對于“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這個情形,其重心就在于損害國家利益,如果僅僅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則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而不再是屬于無效的合同。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這兩種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的強制性規(guī)定才會導致合同無效,而不包括如地方性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等下位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
4.無效的免責條款很適合命題,需要注意掌握。
1Z302033 掌握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一、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條件時,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裁定,從而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
[重點解析]
1.前面學習過的有效合同的四個條件有哪些?我們回憶一下: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2.當所簽訂的合同不完全符合這些條件的時候,就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這樣的合同可能有三個結果:
(1)是被撤銷,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
(2)是被變更,合同的內容趨于合理。
(3)是不變,也就是當事人不去申請變更或者撤銷,愿意按照原合同履行,則原合同有效。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依據(jù)《合同法》第54條,下列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相關推薦:2009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guī)》預測試題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