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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格式條款
1.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即可采用格式條款。
2.格式條款又被稱為[標準條款].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
4.在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五、締約過失責任
1.《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因訂立合同時對方提供虛假情況而使本方受到損失,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締結過程中]形成的。
3.締約過失責任是[獨立責任]、[合同磋商階段責任]、[合同未成立時的責任].
4.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應具備[締約一方受有損失]、忙締約當事人有過錯]、[合同尚未成立]、[締約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該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等條件。
5.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一方應當有過錯,這種過錯主要表現(xiàn)為違反[先合同義務].
6.締約過失責任自[要約生效]開始產生。
7.締約過失責任有別于違約責任的最重要原因是[合同尚未成立].
8.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有[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違反締約中的保密義務].
9.代理人隱瞞無權代理這一事實而與相對人進行磋商,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10.施工企業(yè)不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而謊稱具有,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11.施工企業(yè)沒有得到進(出)口許可而謊稱獲得或故意隱瞞標的物的瑕疵等,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12.在合同磋商階段不會發(fā)生的責任有[違約責任]、[侵權責任]、[保證責任]、[合同糾紛責任],極易發(fā)生的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
六、合同的生效
1.合同成立后,具備其生效的條件是[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合同當事人一般都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并且承包人還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這是合同生效條件中[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具體表現(xiàn)。
3.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一方采用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這樣的合同就[欠缺生效的條件].
4.[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條件,這是就[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內容]而言的。
5.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實際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
6.不同形式的合同,其生效的時間可以是[自合同成立時]、[自受要約人承諾時]、[當事人雙方簽字]、[當事人雙方蓋章].
7.口頭合同自[受要約人承諾時]生效。
8.書面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簽字或蓋章時]生效。
9.法律規(guī)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履行全部或者主要義務的,應視為[合同有效].
10.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1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界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12.附條件生效的合同,合同成立后雖然并未開始履行,但任何一方不得撤銷要約和承諾,否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13.合同成立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獨立存在的。
14.合同的[無效]、[變更]、[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15.如果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爭議,若因一方的違約行為,另一方按約定的程序終止合同而發(fā)生了爭議,此爭議應當由[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對爭議進行處理。
16.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是[無權代理人]、[表見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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