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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全工程師《生產法》復習講義:第四章(3)

2015年安全工程師考試正在備考,考試吧整理“2015年安全工程師《生產法》復習講義”供大家參考使用!

  (三)行政許可的種類

  為了全面了解我國許可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合理性,從理論上對行政許可制度進行總體的概括和研究,有必要對行政許可進行種類劃分。類型不同,其間規(guī)則也有區(qū)別。根據不同標準,行政許可會有不同的分類,下面介紹行政許可最常見的幾種分類:

  1.行政許可的一般分類

  《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分為五類:一般許可(或稱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和登記。針對不同許可的特點,《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了不同的特別程序。

  (1)一般許可。一般許可又稱普通許可,是指許可機關不需要特殊條件的許可,只要申請人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有權機關審查核實其符合法定的條件,該申請人就能夠獲得從事某項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對申請人并無特殊限制,如駕駛許可、營業(yè)許可等。它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許可,適用于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一般許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險、保障安全,通常沒有數量限制。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對“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所設定的許可,都可歸為一般許可的范疇。對于一般許可,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特許。特許是指直接為相對人設定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特定的權利或者總括性法律關系的行為,又稱為設權行為。它是許可機關在特別情況下向申請人發(fā)放的含有特別內容的許可,是基于行政、社會或者經濟上的需要,將本來屬于國家或者某行政機關的某種權利(力)賦予私人的行政行為,是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特定的權利。特許這類許可的申請條件比一般許可嚴格,適用范圍更窄。特許適用的范圍主要包括有限自然資源開發(fā)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壟斷性行業(yè)的市場準人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特許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資源,一般有數量控制。對特許事項,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行政機關原則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許可決定。

  (3)認可。認可是由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技能的認定,主要適用于為公眾提供服務、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yè)、行業(yè),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常見的需要認可的資格、資質有律師資格、注冊會計師資格、醫(yī)師資格、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建筑企業(yè)經營資質等。

  認可的主要功能是為提高從業(yè)者從業(yè)水平或者某種技能、信譽而設,沒有數量限制。認可主要是通過考試的方式進行,行政機關一般應當通過考試、考核方式決定是否予以認

  可。具體說來,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yè)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yè)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4)核準。核準是由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經濟技術規(guī)范等進行核對、判斷和審查確定,申請人符合要求,即允許其從事某項活動。核準主要適用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事項。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guī)定,“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核準的主要功能是為了防止社會危險、保障安全,沒有數量限制。核準事項,行政機關一般要實地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并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例如,根據《消防法》的規(guī)定,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5)登記。登記是指行政機關通過形式審查確定個人、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確立個人、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特定主體資格。登記的功能是確立申請人的市場主體資格。登記事項沒有數量限制,行政機關一般只對申請登記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薄缎姓S可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睂嵺`中由于行政登記非常混亂,其性質、歸類等也有多種說法!缎姓S可法》中規(guī)定的登記,主要針對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所謂確定主體資格,主要是指市場組織、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等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設立時所需要的主體資格。相應的,諸如婚姻登記、產權登記之類的登記行為則被排除在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范圍之外。

  從廣義上講,登記和備案都可以作為行政許可的一種類型。但是,從前述行政許可的特征來看,登記和備案都不具有法律的一般禁止這個前提。盡管登記、備案時也要進行審查,但是,此時的審查皆(應)是形式審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有關行為便告完成,并不存在解禁與否的問題。因此,應該將登記和備案制度與狹義上的行政許可區(qū)分開來。許可制和登記(備案)制的區(qū)別,在于許可制以事前審查為重點,而登記(備案)制更側重事后監(jiān)督檢查。因此,實行登記(備案)制的一個前提條件是相應的事后監(jiān)管體制的完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伴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和私人權利意識的確立,許多領域的事前審查制轉為事后監(jiān)管制,已是形勢發(fā)展的必然。

  除了前述五種類型外,法律、行政法規(guī)還可以設定其他行政許可。

  2.行為許可與資格許可

  行為許可是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允許其從事某種活動的許可形式。這類許可的目的是允許符合條件的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相對人只要取得行政機關某項許可,就可以從事某種活動,如開業(yè)、生產、經營等活動。行為許可具有以下特點:第一,行政機關發(fā)放的許可證是從事某種活動的證明,沒有該許可,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進行某種行為。第二,許可僅限于某種行為、活動,不含有資格權能的特別證明。第三,申請該類許可不必經過嚴格的考試程序。如生產管理部門發(fā)放的產品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或機構發(fā)放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林業(yè)部門核發(fā)的采伐許可證、環(huán)保部門發(fā)放的排污許可證都是行政機關對相對人某種行為的允許證明。行為許可是相對于資格許可而言的,其主要目的是限制普通人在規(guī)定領域的行為自由,保護公共安全和國有資源等。

  資格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通過考核程序核發(fā)一定證明文書,允許持有人從事某一職業(yè)或進行某種活動。這種許可的特點是:第一,許可證是個人某種資格的證明,如律師證、注冊安全工程師執(zhí)業(yè)證、注冊建筑師證等是持證人資格水平的證明。第二,資格許可的有效期限較穩(wěn)定,在相對較長時間內能起到資格證明作用,持證人超過一定期限不行使某權能或采取某種行為則可能導致許可證失效。資格許可的目的是通過制定最低限度標準限制某一行業(yè)的行業(yè)人員,以避免不合格人員從事該行業(yè)可能造成的損失。在我國,資格許可主要存在于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業(yè)和領域。資格許可與行為許可相比,有以下特征:一是獲得資格許可一般要經過專門訓練和考核才能取得,并非所有人都能夠獲得此類許可。二是并非所有取得資格許可的人都有從事某活動的行為自由,如果要從事某一一行為,還必須在獲得資格許可的基礎上再次申領行為許可證。如獲得律師資格的人要從事律師職業(yè),還必須以律師資格為條件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到律師執(zhí)照才能夠從事律師職業(yè),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的人要從事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yè),還必須以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為條件,經過申請注冊登記才能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zhí)業(yè)。從國外的情況看,這種資格許可大都由行業(yè)工會等社會中介組織負責。我國行政許可法中也規(guī)定,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由行政機關或行業(yè)組織實施。

  3.權利性許可與附義務許可

  根據是否附加義務可以把行政許可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許可。

  權利性許可是指被許可人可以自由放棄行使該項許可所賦予的權利,而他本人并不需要為此承擔某些法律責任和后果。如特殊刀具購買證、射擊運動槍支購買證、個體戶的營業(yè)執(zhí)照、出國護照、駕駛執(zhí)照、捕撈許可證、律師執(zhí)照、傾廢許可證等,申請人獲得以上許可證后,有權隨時放棄從事該項許可所允許的活動,行政許可機關不會因此追究其責任。 ,

  附義務的行政許可指行政許可證的持有人在獲得該許可證的同時便承擔了在一定期限內從事該項活動的義務,如果在此期限內沒有從事該項活動,便會因此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如獲得建設用地許可后的兩年內不進行建設,該建設用地將被收回。

  行政許可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許可,主要是由許可證持有人取得的權利是附條件的,受到一定限制的權利。由于許可對象在內容上具有特定性、獨占性,所以許可證持有人對該許可事項無法與其他申請人共享,必然排斥其他申請人,為此,必須對許可證持有人加以一定限制,如果許可證持有人無視這種限制,他將被剝奪行使這一權利的資格。

  4.長期許可、短期許可與臨時許可

  根據行政許可有效期的長短,還可以把行政許可分為長期許可、短期許可和臨時許司。

  所謂長期許可是指許可機關賦予申請人許可證的有效期較長的一種許可。根據《電視劇制作許可證制度》規(guī)定,長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期滿時,若需繼續(xù)制作電視劇,須重新申請。

  行政許可機關根據申請人的條件和法律賦予其許可證的有效期較短,可稱這種許可為短期或臨時許可。例如《電視劇制作許可證制度》規(guī)定,臨時許可證只限于所申報的劇目使用,對其他戲劇無效。持有臨時許可證單位,辦理電視劇播出手續(xù)后,應及時將許可證交回發(fā)證單位。

  (四)行政許可的原則

  行政許可的原則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或認可的、貫穿于行政許可活動的始終,對行政許可的設定與實施具有普遍指導作用的原則。

  1.許可法定原則

  《行政許可法》第四條規(guī)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2.許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許可法》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3.許可便民、效率原則

  《行政許可法》第六條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yōu)質服務!

  4.保障被許可人合法權利原則

  《行政許可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體現了保障被許可人合法權利原則,這是行政許可立法最大的進步!缎姓S可法》明文規(guī)定保障被許可人合法權利,充分體現了法律規(guī)范的人文關懷。

  5.許可監(jiān)督檢查原則

  《行政許可法》第十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檢查。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的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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