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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章節(jié)習題(2)

來源:考試吧 2014-03-12 14:41:12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考試吧為您整理了“2014年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章節(jié)習題(2)”,方便廣大考生備考!
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第 4 頁:多項選擇題
第 7 頁:判斷題
第 8 頁:不定項選擇題
第 9 頁:參考答案解析

  三、判斷題

  1.

  【答案】√

  2.

  【答案】×

  【解析】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3.

  【答案】×

  【解析】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4.

  【答案】×

  【解析】作為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例外情況,《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5.

  【答案】√

  6.

  【答案】×

  【解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yè)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guī)定。

  7.

  【答案】√

  8.

  【答案】√

  9.

  【答案】√

  10.

  【答案】√

  11.

  【答案】×

  【解析】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

  12.

  【答案】√

  13.

  【答案】√

  14.

  【答案】×

  【解析】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醫(yī)療期是指企業(yè)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15.

  【答案】√

  16.

  【答案】√

  17.

  【答案】√

  18.

  【答案】×

  【解析】如果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工作崗位,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變更勞動合同。

  19.

  【答案】×

  【解析】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0.

  【答案】×

  【解析】如果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但卻沒有及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應按應付經濟補償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1.

  【答案】×

  【解析】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2.

  【答案】×

  【解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約定“法定”終止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也無效。

  23.

  【答案】√

  【解析】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要求繼續(xù)履行,享受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待遇;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或者勞動合同的履行已經不可能,那么勞動者可要求獲得2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24.

  【答案】√

  25.

  【答案】×

  【解析】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

  26.

  【答案】×

  【解析】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

  27.

  【答案】√

  28.

  【答案】√

  29.

  【答案】√

  30.

  【答案】×

  【解析】勞動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zhí)行,移送人民法院執(zhí)行。

  四、不定項選擇題

  【資料1答案】

  1.

  【答案】C

  【解析】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2.

  【答案】BC

  【解析】(1)選項A: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2)選項B:勞動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3)選項C: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王某的工資為每月3000元,3000×80%=2400(元),2500元高于2400元,也高于960元,符合規(guī)定;(4)選項D: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

  【答案】A

  【解析】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在本案中,甲公司需要支付3月、4月、5月的雙倍工資,但甲公司已經按時支付了2月至5月的工資,所以只需要補足3月、4月、5月的剩余部分即可。因為3月、4月、5月仍處于試用期內,按照試用期工資計算,即2500×3=7500(元)。

  4.

  【答案】BC

  【解析】(1)選項AB: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本題中,王某在其他單位工作了9年,2009年2月1日到甲公司任職,至2010年5月1日,王某已經累計工作10年零3個月;(2)選項CD: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資料2答案】

  1.

  【答案】AC

  【解析】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裁減人員不足20人且占企業(yè)職工總數不足10%的,無需執(zhí)行上述程序。本案中,甲公司擁有職工300人,裁員只要達到20人就需要執(zhí)行上述程序。

  2.

  【答案】AB

  【解析】(1)選項ABC: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享受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待遇;如果勞動者不愿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履行已經不可能,那么勞動者可要求獲得2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2)選項D: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既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3.

  【答案】BD

  【解析】(1)選項A: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2)選項B: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本案中,趙某的妻子屬于就業(yè)人員,趙某不符合優(yōu)先留用的條件;(3)選項C: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4)選項D:不符合優(yōu)先留用人員的情形。

  4.

  【答案】AC

  【解析】(1)選項A: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2)選項B:對于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3)選項C:用人單位有未依照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4)選項D: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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