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本章考情分析 |
第 2 頁:第一節(jié) 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
第 23 頁:第二節(jié) 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
第 30 頁:第三節(jié)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
第 31 頁:第四節(jié) 建造合同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
(三)委托代銷商品的處理
發(fā)出商品時風險報酬轉移,發(fā)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發(fā)出商品風險報酬沒有轉移,委托方于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1.視同買斷方式委托代銷商品
視同買斷方式委托代銷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合同或協(xié)議,委托方按合同或協(xié)議收取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合同或協(xié)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的銷售方式。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xié)議明確標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代銷商品交易,與委托方直接銷售商品給受托方沒有實質區(qū)別。在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時,委托方應在發(fā)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但若協(xié)議表明,將來受托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銷商品出現(xiàn)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補償,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委托方應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例14-15】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銷售某批商品200件,協(xié)議價為100元/件,該商品成本為60元/件,增值稅稅率為17%。假定商品已經發(fā)出,根據(jù)代銷協(xié)議,乙公司不能將沒有代銷出去的商品退回甲公司;甲公司將該批商品交付乙公司時發(fā)生增值稅納稅義務,金額為3 400元。
根據(jù)上述資料,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甲公司將該批商品交付乙公司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23 4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銷售××商品 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 40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銷售××商品 12 000
貸:庫存商品——××商品 12 000
(2)收到乙公司匯來貨款23 400元
借:銀行存款 23 40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 23 400
乙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收到該批商品
借:庫存商品——××商品 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 400
貸:應付賬款——甲公司 23 400
(2)對外銷售該批商品
借:銀行存款 28 08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銷售××商品 24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 08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銷售××商品 20 000
貸:庫存商品——××商品 20 000
(3)按合同協(xié)議價將款項付給甲公司
借:應付賬款——甲公司 23 400
貸:銀行存款 23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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