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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重難點講解第6章

來源:考試吧 2014-06-19 13:03:18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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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本章主要內容導圖
第 2 頁: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九、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

  (-)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指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以下簡稱“三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種稅。

  1.納稅義務人

  城建稅以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般情況下,內資的單位只要繳納了“三稅”,就必須繳納城建稅。

  【提示1】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繳納“三稅”,2010年12月1日前不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自20]0年12月1日起,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提示2】納稅人進口的貨物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但不繳納城建稅。

  2.稅率

  根據納稅人所在地區(qū),共分三檔:市區(qū):7%;縣城、鎮(zhèn):5%;不在市區(qū)、縣城、鎮(zhèn)的:1%。

  【提示】由受托方代收代扣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的單位和個人,其代收代扣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受托方所在地”的稅率。

  3.計稅依據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1)城建稅的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稅額之和。

  【提示】納稅人違反“三稅”有關規(guī)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2)應納稅額=(實納增值稅稅額+實納消費稅稅額+實納營業(yè)稅稅額)×適用稅率

  【提示】納稅人在被查補“三稅”和被處以罰款時,應同時對其偷漏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罰,并加收稅收滯納金。

  【例題10·單選題】某市-企業(yè)1月份繳納增值稅34萬元,消費稅60萬元,所得稅13萬元。如按7%的稅率計算,該企業(yè)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是(  )萬元。

  A.8.4

  B.4.2

  C.6.58

  D.6.02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算。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34+60)×7%=6.58(萬元)。

  4.稅收優(yōu)惠

  (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2)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yè)稅而發(fā)生退稅的,可同時退還已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但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3)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律不予退(返)還。

  (二)教育費附加

  1.征收范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的單位和個人。

  2.計征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稅額之和。

  3.征收比率:3%。

  十、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船舶噸稅

  1.納稅人

  自中國境外港口進入中國境內港口的船舶征收船舶噸稅(以下簡稱噸稅),以應稅船舶負責人為納稅人。

  2.稅率

  噸稅采用定額稅率,按船舶凈噸位的大小分等級設置單位稅額,分30日、90日和1年三種不同的稅率,并實行復式稅率,具體分為兩類:普通稅率和優(yōu)惠稅率。

  【提示】我國國籍的應稅船舶,船籍國(地區(qū))與我國簽訂含有互相給予船舶稅費最惠國待遇條款的條約或者協(xié)定的應稅船舶,適用優(yōu)惠稅率;其他應稅船舶,適用普通稅率。

  3.計稅依據

  噸稅以船舶凈噸位為計稅依據,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相同凈噸位船舶稅率的50%計征。

  4.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稅船舶凈噸位×適用稅率

  5.稅收優(yōu)惠

  下列船舶免征噸稅:

  (1)應納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權的初次進口到港的空載船舶;

  (3)噸稅執(zhí)照期滿后24小時內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4)非機動船舶(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5)捕撈、養(yǎng)殖漁船;

  (6)避難、防疫隔離、修理、終止運營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7)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船舶。

  6.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噸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應稅船舶進入境內港口的當日,應稅船舶在噸稅執(zhí)照期滿后尚未離開港口的,應當申領新的噸稅執(zhí)照,自上-執(zhí)照期滿的次日起續(xù)繳噸稅。

  (2)納稅期限。

  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自海關填發(fā)噸稅繳款憑證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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