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一、增值稅 |
第 2 頁:二、消費稅 |
第 3 頁:三、營業(yè)稅 |
二、消費稅:
(一)征稅范圍
1.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
(1)納稅人生產(chǎn)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
(2)納稅人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
①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不納稅
、谟糜谄渌矫妗扑褪褂脮r納稅(如用于生產(chǎn)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
2.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的,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方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特殊】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3.進口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4.零售應稅消費品: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金基或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鉑金首飾。
5.批發(fā)環(huán)節(jié)納稅:卷煙批發(fā)環(huán)節(jié)加征一道從價稅,即煙草批發(fā)企業(yè)將卷煙銷售給零售單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從價稅。
【提示】煙草批發(fā)企業(yè)將卷煙銷售給其他煙草批發(fā)企業(yè)的,不繳納消費稅。
(二)征收范圍——14種(注意不包括的,結合納稅環(huán)節(jié))
1.煙(包括卷煙、雪茄煙、煙絲)。
2.酒及酒精(包括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黃酒、啤酒、其他酒、酒精。)
3.化妝品;
4.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7.汽車輪胎;農(nóng)用拖拉機、收割機、手扶拖拉機的專用輪胎不征收消費稅。
8.摩托車。
9.小汽車(電動汽車、沙灘車、雪地車、卡丁車、高爾夫車,不屬于消費稅征收范圍,不征收消費稅。)
10.高爾夫球及球具;
11.高檔手表;不含增值稅銷售價格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類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實木地板。
(三)消費稅的稅率: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類
1.比例稅率:多數(shù)應稅消費品;
2.定額稅率:成品油、啤酒、黃酒;
3.復合稅率:卷煙和白酒。
(四)計稅依據(jù):
1.銷售額:
(1)一般銷售的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其中:卷煙、白酒和小汽車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送財政部備案。
(3)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chǎn)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計算消費稅。
(4)包裝物。
2.從量計征的銷售數(shù)量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shù)量;
(2)自產(chǎn)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shù)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shù)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shù)量。
(五)應納稅額計算:
1.生產(chǎn)銷售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三種計稅方法 | 適用范圍 | 計稅公式 |
從價定率計稅 | 除以下列舉項目之外的應稅消費品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
從量定額計稅 | 列舉3種:啤酒、黃酒、成品油 | 應納稅額=銷售數(shù)量×單位稅額 |
復合計稅 | 列舉3種: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卷煙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shù)量×單位稅額 |
2.委托加工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3.進口環(huán)節(jié)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
4.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的扣除。
(六)消費稅的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