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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梳理:第2章

第 1 頁:第一節(jié) 會計法律制度概述
第 2 頁:第二節(jié) 會計核算
第 3 頁:第三節(jié) 會計監(jiān)督
第 4 頁:第四節(jié)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 5 頁:第五節(jié) 法律責任

  第四節(jié)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1、各單位應當根據(jù)會計業(yè)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2、對于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單位,可以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也可依法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二、代理記賬

  1、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條件

  (1)至少有3名持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yè)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yè)務的負責人必須具有會計師以上的專業(yè)技術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yè)務規(guī)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2、代理記賬的業(yè)務范圍

  (1)根據(jù)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核算;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承辦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yè)務。

  3、代理記賬機構的審批

  從事代理記賬業(yè)務,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條件

  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除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四、總會計師

  1、總會計師的地位

  (1)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是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2)凡是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應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行政副職

  2、總會計師的設置范圍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yè)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3、總會計師的任職條件

  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3年。

  4、總會計師的任免程序

  總會計師由本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門任命或者聘任。

  五、會計從業(yè)資格

  1、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的范圍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fā)、增減核算

  (8)總賬、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9)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2、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1)總會計師崗位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崗位

  (3)出納崗位

  (4)稽核崗位

  (5)資本、基金核算崗位

  (6)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崗位

  (7)工資核算、財務成本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崗位

  (8)財產物資的收發(fā)、增減核算崗位

  (9)總賬崗位

  (10)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崗位

  (11)會計電算化崗位

  (12)會計檔案管理崗位

  3、會計從業(yè)資格的管理

  (1)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縣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qū)的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

  (2)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注意單選題),到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3)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4、調轉登記

  (1)在同一管轄范圍內

  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xù)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辦理調轉登記。

  (2)在不同管轄范圍的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xù)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shù)皆缘怯浀臅嫃臉I(yè)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xù);并自辦理調出手續(xù)之日起“90日內”,持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到調入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xù)。

  5、繼續(xù)教育

  會計人員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得少于24小時。

  六、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1、“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3、“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七、會計人員工作交接

  1、應當辦理交接的情形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當辦理交接手續(xù)。

  2、監(jiān)交人員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jiān)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jiān)交。必要時,主管部門可以派人會同監(jiān)交。

  3、會計資料移交后的責任界定

  (1)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接替人員不對移交過來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法律上的責任。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fā)現(xiàn)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問題,如事后發(fā)現(xiàn),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為由而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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