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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重難點(4)

  三、征稅對象

  (一)征稅對象的形式和范圍

  1.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2.個人所得的范圍:居民納稅義務人應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稅;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則只就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部分征稅,境外所得部分不屬于我國征稅范圍。

  (二)所得來源的確定【★2010年多選題命題點】

  1.工資、薪金所得,以納稅義務人任職、受雇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單位的所在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2.生產、經營所得,以生產、經營活動實現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3.勞動報酬所得,以納稅義務人實際提供勞務的地點,作為所得來源地。

  4.不動產轉讓所得,以不動產坐落地為所得來源地;動產轉讓所得,以實現轉讓的地點為所得來源地。

  5.財產租賃所得,以被租賃財產的使用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的企業(yè)、機構、組織的所在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7.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特許權的使用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四、個人所得稅稅目【-k2011年單選題、不定項選擇題命題點】

  對納稅人的不同收入要區(qū)分不同應稅項目,以便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現行個人所得稅稅目共11項:

  表4.3 個人所得稅稅目

應稅所得項目

注意事項

 

工資、薪金所得

注意結合免稅工薪
下列項目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獨生子女補貼、執(zhí)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2010年判斷題命題點】

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比照此稅目征稅

 

 

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承包方式分兩種:
(1)承包、承租人對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按合同(協(xié)}義)規(guī)定取得一定所得的,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承包、承租人對經營成果擁有所有權,只向發(fā)包方、出租方繳納一定的費用,其取得的所得。按“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勞務報酬所得【★2011年、2010年多選題命題點】

指個人獨立從事非雇傭的各種勞務所得,共29項
如:設計、講學、翻譯、審稿、演出等

稿酬所得

個人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fā)表而取得的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個人提供專利權等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國債和國家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稅

財產租賃所得

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屬于“財產租賃所得”的征稅范圍

財產轉讓所得

目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偶然所得

得獎、中獎、中彩等所得

其他所得

 

  【其他規(guī)定】

  1.“稿酬所得”稅目中:對報紙、雜志、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fā)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征稅問題,有關稅收制度規(guī)定如下:

  (1)任職、受雇予報紙、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yè)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除上述專業(yè)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出版社的專業(yè)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稅目中:

  (1)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賠償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3)編劇從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區(qū)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tǒng)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財產轉讓所得”稅目中:

  (1)個人因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集體所有制企業(yè)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稅問題:

 、賹β毠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資產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yè)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趯β毠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yè)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

 、蹅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軐β毠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yè)量化資產參與企業(yè)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4.“偶然所得”稅目中:

  (1)個人因參加企業(yè)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fā)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fā)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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