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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強化輔導講義(3)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定于5月12日、13日舉行,考試吧“2012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強化輔導講義”,幫助考生備考。

  (四)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1)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提示:其作用是:①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②維護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穩(wěn)定;③有利于證據的收集和判斷。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包括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于1年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包括: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诔鍪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芗拇尕斘锉粊G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也稱絕對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解釋:也就是說,對在20年內始終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訴訟保護。

  【例題·分析題】張某與房東薛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1年,租期為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先預付半年租金,第6個月期滿時(2008年3月1日)再支付其余租金。經履行法定程序后,張某按期搬入住房。2008年8月底,張某在未支付其余租金的情況下搬出了薛某的房屋,不知去向。已知薛某從未向張某追要過其余租金。分析薛某為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應在什么時間內主張自己的權利。

  『正確答案』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張某應支付其余房租的時間為2008年3月1日,因此薛某應在2008年3月2日始2009年3月1日止的時間內主張自己的權利,才能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

  提示:其他障礙包括:(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2)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尚未確定。

  【例題·分析題】在如【例題1】中,在上例中,如果2009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猝死,其子女和其保姆為爭奪遺產繼承權訴至法院。2009年5月10日,法院二審作出判決。則薛某的繼承人向張某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

  『正確答案』薛某向張某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2008年3月2日始2009年3月1日止,但在訴訟時效屆滿的最后6個月內(2008年9月2日始2009年3月1日止),,2009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去世,無法確定繼承人,也就無法繼續(xù)行使其權利,所以其訴訟時效期間在1月10日中止,到5月10日恢復繼續(xù)計算,則薛某的繼承人應在7月1日之前主張支付房租的權利。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①當事人提起訴訟;②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③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例題·分析題】在如【例題1】中,如果2008年7月31日,在薛某多方追討下,張某寫下保證書,保證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付清房租,但到期仍未支付。則薛某主張租金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

  『正確答案』由于薛某主張權利,張某答應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還款,因此已經過去的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從2009年8月1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所以薛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2009年8月1日起到2010年7月31日止。

  (3)訴訟時效的延長是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根據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特殊情況是否延長,具體由人民法院判定。

  【例題·單選題】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約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是( )。(2011年)

  A.2010年6月30日之前

  B.2010年12月31日之前

  C.2011年6月30日之前

  D.2011年12月31日之前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期間。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本題中2009年6月30日對方未付租金,即為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則訴訟時效期至2010年6月30日。

  【例題·多選題】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 )。(2010年)

  A.當事人提起訴訟

  B.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C.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D.發(fā)生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中斷。根據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所以答案是ABC。選項D是可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例題·單選題】1988年2月8日夜,趙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從背后擊傷。經過長時間的訪查,趙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確鑿證據證明將其打傷的是錢某。趙某要求錢某賠償的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 )。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期間。(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如果權利人在2007年2月8日之前知道的,應當自“知道”之日起1年內提起訴訟;(2)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20年為最長訴訟時效。在本題中,權利人自權利侵害“發(fā)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幾個月才知道,因此,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2008年2月8日。

  【例題·單選題】2001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中止。拒付租金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001年5月5日--2002年5月5日),乙出差遇險雖屬不可抗力,但沒有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2001年11月5日--2002年5月5日)內,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期間仍為1年。

  【例題·多選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下列爭議中,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的是( )。

  A.拒不履行買賣合同的

  B.因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引起的爭議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因運輸的商品丟失或損毀引起的爭議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期間。(1)選項A: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選項D:“寄存”的財物被丟失或損毀,適用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運輸”的財物被丟失或損毀,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例題·單選題】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則訴訟時效期間計算適用的情形是( )。

  A.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不受影響,繼續(xù)計算

  B.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障礙消除后繼續(xù)計算

  C.已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待障礙消除后重新計算

  D.權利人可請求法院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中止。根據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該予以中止,也就是“暫!薄

  【例題·單選題】下列有關訴訟時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B.權利人提起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D.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發(fā)生之后,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

  『正確答案』C

  (五)判決和執(zhí)行

  1.判決

  (1)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

  (3)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提示:第二審法院的判決,以及最高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都是終審的判決,也就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2.執(zhí)行

  對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zhí)行;對于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則由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zhí)行。強制執(zhí)行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zhí)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執(zhí)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

  (5)強制被執(zhí)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6)強制被執(zhí)行人遷出房屋或強制退出土地;

  (7)強制被執(zhí)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xù);

  (9)強制被執(zhí)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例題·多選題】當事人拒絕履行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下列各項中,屬于法院可以采取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有( )。(2008年)

  A.查詢、凍結、劃撥被執(zhí)行人的存款

  B.扣留、提取被執(zhí)行人的收入

  C.搜查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

  D.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xù)

  『正確答案』ABCD

  【例題·多選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于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強制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是( )。

  A.申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B.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C.仲裁委員會住所地人民法院

  D.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正確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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