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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輔導講義(2)

2010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預計將于2010年5月15日舉行。考試吧整理了《初級經濟法》各章節(jié)的輔導資料,希望能夠對大家備考有所幫助。本篇介紹了第一章的主要內容,對第一節(jié)法和經濟法的概念做了詳細講解,并用例題加深理解。

  下面對解決經濟糾紛的幾種方式分別加以介紹。

  二、仲裁

  仲裁是指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從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個要素:

  1.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進行裁判;

  3.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是仲裁活動進行的基本法律依據。

  (一)仲裁的適用范同

  根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例1-9】下列糾紛中,可以適用《仲裁法》解決的是()。

  A.甲乙之間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B.甲乙之間的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C.甲乙之間的遺產繼承糾紛

  D.甲乙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

  【解析】正確選項為B。仲裁法的適用范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糾紛。與人身有關的糾紛,不適用仲裁法,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勞動爭議以及農業(yè)承包合同發(fā)生糾紛可以由法律規(guī)定的組織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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